台北县政府公共艺术设置及审议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文艺字第093000631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兴办机关)公共艺术之设置及审议,落实公共艺术之推动与执行,特订定本要点。
二、兴办机关设置公共艺术,应依「公共艺术设置办法」及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划完成公共艺术设置计画书,应先经本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文化局)初审,检视是否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及文件是否备齐。初审通过者,提送本府公共艺术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议;不合相关法令或文件未备齐者,应依文化局建议修正或补正,并经初审通过后,提送审委会审议。
(二)征选结果报告书,由文化局进行资料审查,并提报审委会审议核定。
(三)兴办机关于征选结果报告书通过后,应即依采购契约进行托制、安装、勘验及履约事宜,并于办理完成后将设置完成报告书提送本府备查。
三、公共艺术之设置,依设置经费区分其审议方式如下:
(一)设置经费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依前点规定审议。
(二)设置经费未达一百万元者,计画书送审时得由文化局就其计画内容复杂性,选择以书面审查或提报审委会审议方式办理。
(三)设置经费未达十万元者,得由兴办机关径依相关规定办理,待完成后,再将设置完成报告书提送本府备查。
四、公共艺术之设置,其相关计画书或报告书之审议项目如下:
(一)公共艺术设置计画书1.执行小组及评审委员是否适任。
2.征选方式是否符合基地特色及公平公正原则。
3.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4.民众参与计画是否可行。
(二)公共艺术征选结果报告书1.征选过程是否依照「公共艺术设置计画书」办理。
2.艺术创作者所提之艺术品设置计画是否合理可行。
3.民众参与是否依照计画确实执行。
4.鉴价是否合理。
5.艺术品管理维护计画是否确实可行。
(三)公共艺术设置完成报告书1.设置过程是否依照「公共艺术征选结果报告书」办理。
2.设置成果是否达具体成效。
3.各界反应。
五、兴办机关之执行小组委员及评审委员重复比例不得超过二分之一,且设置征件时,应主动回避参与作品征选。
六、审委会委员进行审议时,可依需要请求兴办机关安排实地查访或评鉴。
七、兴办机关得参照艺术创作者所提之建议,拟定公共艺术管理维护计画,并逐年编列预算办理之。
八、公共艺术之赠与设置案,依「本府公共艺术接受捐赠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