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人事处所属公营事业机构人事人员职期轮调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北市人壹字第093306485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一、台北市政府人事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增进所属公营事业机构人事人员职务历练,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公营事业机构人事人员,系指本处所属台北自来水事业处及其所属工程总队人事人员。
三、职期以四年为一任,因业务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于职期届满后,得延长一年。
职期之计算,以实际到职之月起算,并以每年十二月底为届满日期。人事主管之职期调任,依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机构人员设置管理要点规定办理。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报经本处项目核准者,得暂缓迁调:
(一)最近三年内届龄退休,且自愿于原单位退休者。
(二)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者。
(三)留职停薪者。
前项暂缓迁调原因消失后,本处得视业务需要,重行检讨。
五、工作绩效表现优良或人地不宜,经查证属实者,本处得随时检讨调任。
六、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