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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9

施行日期:2000-05-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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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采购资金支出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大型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根据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厅、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部门的通知》(市办通字[2000]第13号)的要求,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出任,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制定采购政策,协调、指导、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审议批准采购工作计划和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市采购办的职责:执行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负责市级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采购项目,组织采购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

二、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

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用于采购物资、装饰维修及服务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三、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类公务车购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计算机、复印机、空调设备、音像设备、采暖系统,办公家具、房屋装修、维修工程、绿化工程及市采购办确定的其他项目。集中招标金额总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市联度会议审定;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市采购办审定。

不在上述资金金额和采购范围内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四、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统一招标。一些采购项目可根据情况采取一次一定的办法进行。

公务用车的采购,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的分配汽车指标文件所规定的规格、型号进行招标。

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市采购办提出的物资采购项目或清单组织招标。招标程序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在电视或报刊上向社会予以公布;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省、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市监察局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以保证招标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七、招标终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与购物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签订购货合同。

八、属于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购货合同拨款;属于预算外资金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凭购货合同从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支付。采购的物资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的,由购货单位到控购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投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六盘水市财政局
  六盘水市监察局
  六盘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0年四月五日

六盘水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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