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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九府发[200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9

施行日期:2001-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廉价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九江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九江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属的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

(二)制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批准进入市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

(十)办理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九江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编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程序;

(四)督促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合同争议;

(五)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按期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

(七)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行业专用器材设备;

(4)空调机、电梯、电视机、音响摄录像等设备;

(5)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物品。

(二)工程类:

(1)修缮、装璜及绿化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各种会议的食宿;

(2)公务用车的维修、保险、燃油;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列政府采购范围,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积极推进”的步骤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采购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1、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2、预算外资金;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4、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自有资金的,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2001年市直政府采购物品目录

一、公务用车:包括各类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大中型客车、专用车、货车、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等。

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视机、电梯、音响设备、录像设备。

九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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