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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和评标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10-03

施行日期:2002-10-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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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评标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的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高效、择优,使评标过程按法定程序进行,维护采购人、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各类专业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委。

专家库成员是指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所有人员,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录入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是指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工作中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第二章 评委的产生和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在开标前,招标人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社会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评委。每次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专家评委名单,应当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下,于开标前,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被抽中的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应当回避的,应另行抽选。一般应实行差额抽选,使所抽选的评委数多于实际人数2至3人,由招标人按抽选的先后顺序和预定人数落实参加的评委。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七条 评委在接到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在开标前(项目评审开始前)一日通知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邀请的,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八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受邀请的评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回避;招标人应当及时递补相同身份的、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评委。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十条 申请成为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廉洁自律、工作认真严谨,敢于坚持真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者(或者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的特殊专业的特殊人才);

3、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5、保密观念强。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专家库成员,应当填写《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资格审查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工作简历;

2、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5、本人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按以下方式聘任和续聘:

1、具备第十条所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部分退休专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购中心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但须本人自愿。

2、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或组织有关资深专家评审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在培训合格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聘任手续,发给《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聘书》,即成为专家库成员。

3、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专家个人简历表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专家库,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4、专家库成员的选聘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5、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办理续聘手续;对不符合要求和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三章 评委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聘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信誉凭证。专家库成员可获得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有机会担任评委或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评委进行评标、定标,不受任何采购机关、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鉴意见。其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

2、遵纪守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3、在招标人及监督人的现场监督、管理下完成评标工作;

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依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自己的评分或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在评分表和评标意见书等资料上签名(归档后作为对评委考核的依据),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评委违反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标准评分,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现场监督人共同认定,视其评分为无效评分;

6、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的所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或者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积极参与合同履行和采购项目的跟踪管理,注意听取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 评委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能够胜任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和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如因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有异议或对评标结果不服,而决定复评或其他需要评委提供有关服务的,评委有义务进行服务。

第十七条 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的评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采购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费,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异地评委参加评标所发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书面作出澄清,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不列入评标范围:

1、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制作投标文件的投标;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使用伪造、涂改证件的投标;

4、投标文件内容虚假的投标;

5、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6、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最终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委评标。评委违反评标规定、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取消今后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进行的;

2、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3、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的;

4、向投标人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确定意见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5、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与采购机关或投标人串通,评标带有明显倾向性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家库成员监管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参加政府采购的评标和相关专业技术的咨询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和核实;在每次招标结束后,对参与评标的评委分别进行综合评定。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家库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故意损害采购机关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和珠海市有关廉政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4、同一评委两次综合评定被评为不合格的;

5、年度内其两次评分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监督人共同认定为无效评分的;

6、评委之间私下相互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平原则的;

7、被投诉并经市政府采购中心调查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专家库成员资格条件的;

8、被选定为评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9、以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评委应当接受投标人的监督。中标结果确定后,如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投标人联名投诉,认为某评委有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中心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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