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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10-03

施行日期:2002-10-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的力度,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聘请,并在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从事监督、见证、公证的人员。

第三条 担任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工作严谨,认真负责;

(三)热心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特邀监督员工作需要;

(五)保密观念强。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产生与聘请

(一)特邀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风党纪特邀监督员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产生;

(二)拟聘的特邀监督员应征得所在单位、组织和本人同意,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考察后确定;

(三)确定聘请的特邀监督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给《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通知其所在单位、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四)特邀监督员聘期为二年。聘期满后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考察并经本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同意后予以续聘。

第五条 被聘请成为特邀监督员的,应当填写《珠海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工作简历;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审计部门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反映本市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各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或提供书面报告;

(五)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对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选取、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取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或提供书面报告;

(六)对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及时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七)监督政府采购各类定点供应厂商对相关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市政府采购中心;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及违法违纪案件;

(九)接受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通报,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文件、资料;

(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保守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的相关秘密。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与特邀监督员按下列方式进行工作联系:

(一)采购中心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交流情况,探讨问题;

(二)采购中心每半年向特邀监督员通报一次采购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采购中心根据需要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

(四)采购中心及时向特邀监督员提供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有关采购工作的书刊、资料;

(五)采购中心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好登记、调查和反馈等工作;及时综合上报有关部门,并保持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联系。

第十条 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违反纪律时的处理:

特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特邀监督员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二年内不得再聘请为特邀监督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一)被聘为特邀监督员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工作的;

(二)违反规定向利害关系人透露有关采购项目的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三)以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四)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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