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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兵役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4

施行日期:2003-04-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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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兵役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财政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掌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掌理财务行政、岁入、债券管理、市营事业及基金之财务监督等事项。

二、第二科:掌理税务行政、税捐稽征、工程受益费及会计师登录业务之管理、规划与监督等事项。

三、第三科:掌理金融管理、动产质借业务及发行彩券之监督等事项。

四、第四科:掌理市有公用财产之管理、监督及利用等事项。

五、第五科:掌理市有非公用财产之管理、规划、出租、处分等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综合业务、研究发展、施政计画、公文时效管制、事务、出纳、文书、档案管理及不属其它科、室之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科长、主任、视察、专员、稽核、股长、分析师、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及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长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之下设税捐稽征处、集中支付处、动产质借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其它经局长指定之人员。

第11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设有关委员,其组织另定之。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北市政府财政局编制表

┌──────┬─────┬───┬─────────┐
  │职    称│官   等│员 额│备       考│
  ├──────┼─────┼───┼─────────┤
  │局长    │     │  一│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副局长   │简任   │  一│         │
  ├──────┼─────┼───┼─────────┤
  │主任秘书  │荐任   │  一│         │
  ├──────┼─────┼───┼─────────┤
  │专门委员  │简任   │  二│         │
  ├──────┼─────┼───┼─────────┤
  │秘书    │荐任   │  一│         │
  ├──────┼─────┼───┼─────────┤
  │科长    │荐任   │  五│         │
  ├──────┼─────┼───┼─────────┤
  │主任    │荐任   │  一│         │
  ├──────┼─────┼───┼─────────┤
  │视察    │荐任   │  四│         │
  ├──────┼─────┼───┼─────────┤
  │专员    │荐任   │  四│         │
  ├──────┼─────┼───┼─────────┤
  │稽核    │荐任   │  二│         │
  ├──────┼─────┼───┼─────────┤
  │股长    │荐任   │ 一五│         │
  ├──────┼─────┼───┼─────────┤
  │分析师   │荐任   │  一│         │
  ├──────┼─────┼───┼─────────┤
  │设计师   │委任或荐任│  二│         │
  ├──────┼─────┼───┼─────────┤
  │科员    │委任或荐任│ 六八│         │
  ├──────┼─────┼───┼─────────┤
  │助理设计师 │委任   │  一│         │
  ├──────┼─────┼───┼─────────┤
  │办事员   │委任   │ 一○│         │
  ├──────┼─────┼───┼─────────┤
  │书记    │委任   │ 一一│         │
  ├─┬────┼─────┼───┼─────────┤
  │会│会计主任│荐任   │  一│         │
  │ ├────┼─────┼───┼─────────┤
  │ │股长  │荐任   │  二│         │
  │ ├────┼─────┼───┼─────────┤
  │计│科员  │委任或荐任│  三│         │
  │ ├────┼─────┼───┼─────────┤
  │ │办事员 │委任   │  一│         │
  │ ├────┼─────┼───┼─────────┤
  │室│书记  │委任   │  一│         │
  ├─┼────┼─────┼───┼─────────┤
  │人│主任  │荐任   │  一│         │
  │ ├────┼─────┼───┼─────────┤
  │ │股长  │荐任   │  二│         │
  │事├────┼─────┼───┼─────────┤
  │ │科员  │委任或荐任│  三│         │
  │ ├────┼─────┼───┼─────────┤
  │室│书记  │委任   │  一│         │
  ├─┼────┼─────┼───┼─────────┤
  │政│主任  │荐任   │  一│         │
  │风├────┼─────┼───┼─────────┤
  │室│科员  │委任或荐任│  三│         │
  ├─┴────┼─────┼───┼─────────┤
  │合    计│     │一四九│         │
  └──────┴─────┴───┴─────────┘
  
  附注:

一 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政时亦同。

二 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秘书、视察、专员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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