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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23

施行日期:2002-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当年一律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

五、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①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②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

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视频展示台;②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摄影、摄像器材;

3.家具: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公和其他家具。

(二)办公消耗用品

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办公消耗用品

(三)物资

单项达10万元或单项低于10万元,但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四)专用材料

单项(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

(五)专用设备

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UPS)、光盘刻录机、活动存储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监控和监测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科研仪器仪表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其他专用设备

(六)交通工具

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只

二、工程类

(一)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5万元以上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二)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共设施建设

(三)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四)预算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水利、防洪工程

(五)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六)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一)车辆加油、维修、保险

(二)印刷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四)预算金额达5万元的信息技术、软件开发设计、安装及后续服务

(五)单项预算金额达20万元的会议、会展

(六)其他单项预算金额达20万元的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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