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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员)(工资及帐目)规例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478S章:商船(海员)(工资及帐目)规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8章第86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60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适用于每一名根据船员协议受雇的海员。

(1995年制定)

第3条 工资的支付方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根据船员协议到期须支付予海员的工资均须以现金支付。

(2)在有关海员同意下,到期须支付予该海员的工资全数或部分可以支票或汇票支付,或直接付入银行户口或转帐户口。

(1995年制定)

第4条 海员工资帐目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本条例第85(1)及(4)条须向海员提交的工资帐目,须载有附表所指明的各项详情,并须指出帐目所述的款额中有那些是估计款额(如有的话)。

(2)根据本条例第85(3)及(4)条须向海员提交的另一份工资帐目,须─

(a)载有根据本条例第85(1)及(4)条向海员提交的工资帐目所须载有的同样详情,但该等详情须按情况所需的方式加以调整;

(b)指出帐目所述的款额中有那些是经调整的款额;

(c)述明已支付予该海员的工资款额;及

(d)述明仍有待支付予该海员的工资余额。

(3)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

(1995年制定)

第5条 扣减工资的授权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现授权对根据船员协议到期须支付予海员的工资作出第6条所指明的扣减。

(2)经本条授权作出的扣减─

(a)不得损害关于根据船员协议须支付予海员的款额的任何纠纷,且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不得损害雇主或海员在该协议下或其他方面的权利及责任;及

(b)须是附加于经本条例任何条文(本条例第86条除外)或其他成文法则的任何条文授权作出的扣减。

(1995年制定)

第6条 扣减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1)条所提述的扣减─

(a)指海员就以下各项须付予其雇主的任何款额的扣减─

(i)食堂帐单;

(ii)获供应的货品;

(iii)无线电通讯或电话通讯;

(iv)邮资开支;

(v)现金预支;及

(vi)家属粮;

(b)在雇主因海员曾一次或多于一次的擅离职守而招致实际开支或蒙受实际金钱损失,且他凭合理理由信纳该等擅离职守属海员不履行其在船员协议下的责任的情况下,除第7、8及9条另有规定外,指该等开支或损失的款额的扣减;及

(c)在雇主凭合理理由信纳他所招致的实际开支或所蒙受的实际金钱损失是由于海员一次或多于一次的不履行其在船员协议下的责任(但不属(b)段范围以内的不履行)所引致的情况下,除第7及9条及由船员协议所施加的任何额外限制另有规定外,指该等开支或损失的款额的扣减。

(1995年制定)

第7条 可根据第6(b)及(c)条扣减工资的款额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可就海员任何次数的不履行其在船员协议下的责任而从其工资中扣减的款额如下─

(a)凭借第6(b)条扣减的,不得超过$10000;及

(b)凭借第6(c)条扣减的,不得超过$5000。

(1995年制定)

第8条 不得根据第6(b)条扣减工资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海员令船长信纳以下情况,即不得凭借第6(b)条扣减其工资─

(a)他是由于意外、错误或非他所能控制的其他因由以致离开职守;及

(b)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离开职守。

(1995年制定)

第9条 须向海员发出的扣减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非第(2)或(3)款的规定已获遵守,否则不得凭藉第6(b)或(c)条作出扣减。

(2)如海员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的船长在该海员的工资到期支付之日不少于24小时前发出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是可能的,该雇主或船长即须给予该海员─

(a)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及

(b)就该项扣减向雇主或船长作出申述的机会。

(3)如海员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的船长在该海员的工资到期支付之日不少于24小时前发出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是不可能的,则─

(a)如在该海员的工资到期支付之日前这样做是可能的,该雇主或船长须给予该海员─

(i)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及

(ii)就该项扣减向雇主或船长作出申述的机会;或

(b)如该海员未获给予上述通知及机会,则该雇主或船长须将符合第(4)款的规定的扣减通知,按该海员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以邮递方式送交该海员。

(4)扣减通知须述明雇主凭合理理由信纳有关海员曾一次或多于一次(视属何情况而定)不履行他在船员协议下的责任,并须述明在符合第5、6、7及8条的规定下,雇主觉得该通知所指明的扣减是根据船员协议获授权可对到期须支付予海员的工资作出的;该通知亦须─

(a)指出雇主凭合理理由信纳在船员协议中曾遭违反的每条条文,而他拟就该等条文作出扣减;

(b)就每项对该等协议条文的违反,述明雇主信纳它确曾发生的理由;

(c)指明雇主因每项对该等协议条文的违反而招致的实际开支或所蒙受的实际金钱损失的款额,并附上足够的详情显示该款额是如何计算的;或如该款额超过$10000,则须附上足够的详情显示它超过$10000;及

(d)指明拟作出的扣减总额。

(1995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根据本条例第85(1)及(4)条须向海员提交的工资帐目内须显示的详情海员及香港船舶的详情

1.该海员的姓名及─

(a)他当时的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如有的话)的编号;及

(b)他在船员协议内的参考编号。

2.该香港船舶的名称及其正式编号。

雇用的详情

3.该海员受雇担任的职位。

4.开始受雇日期及终止受雇日期,以及赚取工资的受雇期间的总计,并分开显示任何并无赚取工资的期间的开始及终止日期。

家属粮

5.根据每份家属粮授权书而须支付的各笔款项、第一期付款的到期日期、各期付款的相隔期间及所有该等款项的总额。

总工资

6.所赚取的总工资的总款额,连同以下每项的总款额(须分开显示及附有足够细节指出如何计算出每项款额)─

(a)按船员协议所指明的比率计算的工资;

(b)工资的增加额;

(c)超时工作工资;

(d)假期工资;

(e)生活费;及

(f)受雇期间的任何其他入息。

扣减

7.经本规例第5及6条授权作出的扣减,并指明扣减的性质和显示每项扣减的总款额。

8.依据本条例第108条扣除的罚款。

9.经本条例以外其他成文法则授权作出的扣减,并指明扣减的性质和显示每项扣减的总款额。

10.从总工资中扣减的各款额的总计。

净工资

11.须予支付的净工资总款额。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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