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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转换公司债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8

施行日期:2004-12-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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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转换公司债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壹、本配合事项依据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贰、转换公司债之转换/赎回/卖回/收回

一、转换公司债债息之发放

(一)本公司平日定期分批将集中保管之转换公司债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销除前手作业。

(二)本公司于转换公司债停止过户期间开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编制债权人名册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凭以发放债息。

二、债券持有人自行办理转换公司债之转换/赎回/卖回

(一)转换公司债之自由转换

1.转换公司债之持有人于发行公司规定之转换期间内,依其意愿自由申请转换时,由债权人自行向参加人办理存券领回后,个别到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过户及转换手续。

2.转换后之股票或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可送存集中保管划拨帐户,办理各项交易。

(二)转换公司债之强制转换

1.发行公司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规定之条件下进行强制转换时,本公司依发行公司指定日期之余额,编制债券持有人名册,连同未销除前手之债券,于三营业日内,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销除前手作业。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资料,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转换之相关讯息。

2.前项债券持有人名册除供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通知债券持有人自行至参加人办理领回与转换手续外,本公司亦将名册通知参加人转知其客户办理领回与转换手续。

3.转换后之股票或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可送存集中保管划拨帐户,办理各项交易。

(三)转换公司债之赎回/卖回/收回

1.本公司于转换公司债到期,或发行公司依其发行及转换办法办理赎回/卖回/收回时,得依发行公司指定之基准日提供债权人名册。

2.前项债权人名册除供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通知债权人办理赎回/卖回/收回手续之参考外,并提供参加人通知其客户,领回集中保管划拨帐户之债券到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赎回/卖回/收回手续。

3.发行公司系以无实体方式发行时,债权人不得领回自行办理该转换公司债之转换/赎回/卖回/收回。

三、债券持有人以帐簿划拨方式办理转换公司债之转换/赎回/卖回/收回

(一)转换公司债之自由转换/赎回/卖回/收回

1.发行公司得依本配合事项与本公司签订约定书,办理转换公司债转换/赎回/卖回/收回帐簿划拨作业。

2.发行公司应函知本公司办理转换公司债之期别及转换/赎回/卖回期间及暂停转换期间。

3.集中保管之转换公司债之持有人,得于发行公司订定之指定期间内,至参加人处申请办理转换公司债转换/赎回/卖回帐簿划拨作业;参加人为该转换公司债之发行公司者,其保管划拨帐户下「登录专户」之客户,得径洽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

4.参加人客户申请时,需于参加人处填具「转换公司债帐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盖妥原留存参加人处集保帐户印鉴;参加人为该转换公司债之发行公司者,则需盖妥发行公司指定之印鉴。

5.参加人审核客户申请资料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将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申请书共四份,一份由客户收执,一份由参加人留存,其余两份与「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及其它文件由参加人核符后,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汇整送交本公司;参加人为该转换公司债之发行公司者,免将文件汇送本公司。

6.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各项申请资料后,依下列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1)自债权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办理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

(2)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办理证券出库作业,并将持有人申请资料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3)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前,编制「转换公司债转换/赎回/卖回名册」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将申请书、实体证券及其它文件,送交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4)申请转换/赎回/卖回之转换公司债,发行公司系以无实体方式发行时,本公司不办理有价证券出库作业,另编制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通知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与(一)、6、(3)文件办理有价证券余额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7.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客户提供之资料倘未齐备或有其他疑义时,由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径洽客户办理补正。

8.转换后之股票或债券换股权利证书,本公司依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提供之资料,拨入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

9.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因客户申请资料不符或其它原因退还转换公司债之转换/赎回/卖回申请时,须由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填具「存券领回代转作业退回通知书(代传票)」,签盖原留存印鉴,连同实体证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及检附之名册等相关文件交本公司;本公司核对无误后,将该证券拨回原申请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

(二)转换公司债之强制转换

1.发行公司依发行及转换办法之规定条件下进行强制转换时,本公司依发行公司办理帐簿划拨转换通知,以公告强制转换终止上市

(柜)后第二营业日之余额,编制债券持有人名册、登录专户资料及媒体磁带,连同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于三营业日内,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转换作业。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资料,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转换之相关讯息。

2.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编制之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与(二)、1.相关文件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3.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资料,并按「办理帐簿划拨配发有价证券作业配合事项」将转换后之股票或债券换股权利证书,拨入债券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下之「登录专户」,属扣押部分,将于划拨入帐后续予扣押。

(三)转换公司债之收回

1.发行公司依发行及转换办法之规定收回转换公司债时,本公司依发行公司之通知,于终止上市(柜)日后第二营业日或发行公司公告收回基准日就债券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之「登录专户」中属未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非设质之余额者办理扣帐,并编制债券持有人名册、登录专户资料及媒体,连同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于三营业日内,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收回作业。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资料,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2.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编制之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与(三)、1.相关文件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3.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资料,将发放之现金交付债券持有人,属扣押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持有人名册附表,将发放之现金解缴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

4.债券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该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之「登录专户」中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属设质之余额者,债券持有人应俟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解除或设质解除后,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参加人客户填具「转换公司债帐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向往来参加人申请帐簿划拨收回作业。

(2)参加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填具「参加人操作受限制联机交易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放行,本公司放行后,参加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交易代号127)输入收回相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汇整申请资料并同「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送交本公司。

(3)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各项申请资料后,自债券持有人集中保管划拨帐户或发行公司保管划拨帐户之「登录专户」办理扣帐,并办理参加人及其客户帐簿之登载,另于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前,编制债券持有人名册、登录专户资料及媒体,连同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送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收回作业。

(4)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接获本公司编制之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与(三)、3.、(3)相关文件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查。

四、债券换股权利证书之转换

(一)债券换股权利证书未转换普通股前,于发行公司宣告除权(息)时,本公司将比照一般股票处理之。

(二)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转换为普通股时,集中保管划拨帐下之债券换股权利证书,本公司依目前股票旧票换新票之方式,向发行公司办理转换为普通股。

(三)本公司于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转换为普通股时,在集中保管划拨帐户作适当转换交易。

参、本公司办理转(交)换公司债转(交)换/赎回/卖回/收回帐簿划拨作业,依本公司收费办法向发行公司收取费用。

肆、本配合事项未尽事宜,悉依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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