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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财库[2006]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7

施行日期:2006-09-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发布。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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