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政务院关于不准因建筑房屋利用地基而拆毁旧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政务院关于不准因建筑房屋利用地基而拆毁旧房的通知

目前北京房屋非常困难,而国家经济建设工作大规模展开,新设与扩大组织机构需房甚多,因此决定在一九五三年新建房屋一批分配给中央各机关使用,由于房屋困难明年建筑力量亦极为有限,虽然增建一些距离实际需要尚远,所以在建筑新房时原则上不准因建筑新房利用地基而拆毁旧房,从而减少使用面积,如必须拆除不堪使用的破旧房屋以利建筑新房时,应报政务院房屋统筹分配委员会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同意后始得拆除,希各机关团体切实实行。

1953年1月8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