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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的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致北平市委电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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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的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致北平市委电

北平市委:
  在解放的城市中,由于对公共房产的管理与分配尚未规定出详细的办法,曾发生了许多不应有的问题。例如:许多机关、团体和部队在城市中占领与争夺公共房产或家具,或一个小机关占据极大极多的房屋,任意糟踏毁坏,不负任何责任。许多干部擅自在城市的公共房屋中设立私人的公馆,取用家具或以家具赠人、搬入乡村,另有许多公共房屋在机关搬走后不将房屋交代适当机关接收或看守,或随便移走家具和水电设备,让许多公共房屋被游民破坏,无人负责看管。这些现象的发生不独严重的损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且在人民中种下极不好的印象,严重的妨害了工作的进行,防害了党内的团结,并引起了若干干部的生活腐化。为了切实防止并消灭这种现象,中央特作处理城市公共房产的各项规定如下:
  (一)在一切有许多公共房产的城市中,由驻在该城市中的最高党委拟定名单,经过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当地政府及军事机关,任命该城市的公共房产委员会,并在此委员会之下,设立公共房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与分配该城市中的一切公共房产,不许有任何例外。一切公共房屋连同房屋中的家具。设备、衣被、草木等在内,不论有无机关或个人居住,已否分配,一律由房产管理委员会接收或保管,并进行登记、造具清册,成为国家财产,不许有任何例外。这种接收工作并须尽速完成。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占用民房,非经特许并不得私自租借民房。
  (二)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接收所有公共房产后,即拟定房产分配计划。按照驻在该城市的公共机关团体、工厂、学校的实际需要,将所有房屋包括家具、衣被及其他设备在内,一律重新作一次统一的合理的分配,以免多少好坏不均浪费房屋及其他不合理现象。这种分配计划由该城最高党委批准,并召集有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大会说明后,由军事管制委员会或政府及军事机关首长以命令执行之。各机关团体不得擅自霸占或争夺。但在重新分配公共房产时一般地应使原有机关、学校、工厂仍分配以原有房产,使其在原处工作以利人民来往和工作进行。
  (三)一切在巩固城市中办公的机关,必须设立集中的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制度,建立办公规则,按时上班下班,非经准许不许迟到早退(外出办公属于办公时间内)。某些机关因业务需要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员,除申明理由经当地最高机关批准外,不准任何人在自己家中办公,这种办公室应依党的、政府的、军队的、群众团体的、财经部门的,各种系统分别建立。
  (四)所有在城市中工作的党政军民各系统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具备的条件下须分别设立寄宿舍,集中居住,除其家庭原在城市并有充足理由,经本机关负责首长批准者外,不得离开寄宿舍居住,任何负责党员除其家庭原在本城市有其自己的房屋居住,不得在城市的公共房屋中设立私人的公馆。如有个别党员及非党干部须在城市中公共房屋中设立个人公馆者,须中央及中央代表机关特许。各机关的办公处和寄宿舍在有敌机威胁的城市中须注意防空设备。
  (五)依照上述各项将城市公共房产统一调整分配后,所空出的许多公共房屋,由管理委员会计划,分别作为公共场所、文教机关、工农群众的招待所等,并可酌量出租一部分房屋给市民,对原有的公共场所、学校、古迹名胜应予保护,不得破坏,除非有十分的或暂时的必要,不要无代价地分配房屋给贫民居住。但在某些已有工人免费寄宿舍的城市中仍应允许其免费居住。
  (六)所有公共机关和个人被允许居住公共房屋办公者,均须向房产管理处付出必要的房租,作为修理房屋与水电设备、添制家具及管理人员的经费与建造新房之用,否则公共房产将永远无人员负责管理和修理而迅速毁坏。房租应分为几等,公共机关公共场所所需用的房屋及工人贫民租住的房屋租金应该从轻,增加房租时须经市政府之批准。如有公共机关在过去因修理公共房屋或水电设备及添置家具所用之经费,允许作为租金折算。
  (七)制定公共机关和个人租住公共房屋必须遵守之章程,以及破坏这种章程之处罚办法。在章程内应规定承租退租之手续、房租缴纳之办法、损失与破坏之赔偿、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职权等。这种章程由政府颁布并须由承租人签字保障实行,不实行者房屋管理处得向人民法院控诉。
  (八)公共房屋管理委员会,一般应属市政府管辖(在实行上述各项时可暂时直接归军事管制委员会或驻在该城之最高政府管辖)。管理委员会所收得之房租,除作为经过其所属之上级机关所批准的自己开销及修理添制等项经费外,应解交市政府。在规模较大的公共房屋中应设立管理室,由住于该房屋中的机关负责人组成,受房屋管理处管辖。在一个胡同或弄堂内应设看守人,由房产管理处指派,经常负责检查及看守公共房产。
  (九)上述各项应由各中央局、分局转令各城市党委办理,并由市政府制订法令公布实行之。在解放已久的城市市政府,应即设立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处,将所有公共房产不论已否分配,统应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依据上述规定实行接管和重新分配,在新解放的城市中由军管会制定临时办法施行,并设立各机关和团体临时的办公处和寄宿舍,迅速建立公共房产管理机构,去接收和管理一切公共房产。不论解放已久或新解放的城市,均严格地禁止一切霸占、争夺、移走、拆毁公共房屋、家具、设备的行为。上述各项办法的实行,不独可以保护城市中大量的国家财产,除此外最大的好处,还在维持我党和党外工作人员在城市中的秩序及防止城市工作人员的腐化与官僚主义化。
  (十)除公共房产问题外,对所有准备长期在城市中工作的人员,应适当地改变原来在乡村工作中的若干待遇。按照城市的条件重新规定城市工作人员的待遇。例如私人的马匹与马夫应该取消,私人勤务员亦可取消,在办公室与寄宿舍改用公共勤务员,除部队外,现行的警卫员制度应一律取消。除对办公室与寄宿舍应组织适当的警卫外,对于高级负责干部的保卫,应采用适合于城市环境的办法,设立公共的交通工具及发给某些工作人员以必要的交通费,并须发给工作人员若干必要的津贴。所有汽车必须统一地合理地分配,禁止任何私人霸占汽车。工作人员的伙食、制服、娱乐、洗澡、理发等,均应统一地加以规定和组织,并酌量组织托儿所。必须适当地统一地规定与组织一切工作人员的生活,才能免除城市工作人员各种散漫现象,及不适合城市工作的各种生活样式,保持工作人员饱满的工作情绪。一切城市工作人员中不能容许有不守纪律及贪污和腐化现象,如有不守纪律及贪污和腐化的行为,必须立即加以处理,令其离开城市工作。但在俭节的水准上适当地规定城市工作人员的生活是完全必要的。

194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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