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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6)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3

施行日期:2006-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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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6)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清理纠正工作深入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制定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清理纠正工作;研究解决清理纠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成 员: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赵岸青  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王树鹤  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清理纠正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要互相支持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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