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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中央各机关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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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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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中央各机关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同意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中央各机关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问题的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请各单位将管理房屋的机构和干部以及自行管理的房屋清册于一九五九年一月底以前交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1958年12月19日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中央各机关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中几个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后中央各机关在北京市、郊区内的办公用房和干部宿舍,除中南海地区范围以外,一律交由北京市统一建筑、管理、调剂和分配。我们责成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这项工作。目前,国务院所属各部、会的房屋已经大部分移交。现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空房和增加人员需要房屋的处理问题。各机关的房屋移交我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后,如腾出空房,我们意见,优先解决原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原单位房屋超过标准的多余的部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分配;如原单位增加人员较多、原有房屋不够住时,行政机关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需要和可能统筹解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可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建。

二、房租和修缮管理费用开支的问题。有些机关现收房租较低。我们意见,收租够修缮管理用的,目前房租标准不变;收租过低,不够修缮管理费用的,房租标准也暂不变动,但修缮和管理费用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原单位包干负责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单位实报实销。

三、管理机构和干部问题。各单位一般都有管理房屋的机构和干部,我们意见,原则上应连同房屋一并移交。为便于为各机关、住户服务,在本市各区房管局的派出机关(房管所)邻近的房屋,拟由所在地区的房管机构管理;房屋较多又比较集中的单位,拟按系统设立管理机构。
  此外,拟请各单位即将现在自行管理房屋造册移交我市房地产管理局。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国务院批转中央各机关单位办理。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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