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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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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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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处理工作的通知 今年从国外进口的粮食发现传带病虫害的情况严重。从法国转口的美国小麦,带有我国未发生过的矮腥黑穗病,而且带病情况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带病小麦约占进口小麦总数的1/3左右。此病危害很大,小麦感病后,某些品种减产一半以上,病菌能在土中存活6?7年,随土壤和种子传播,很难根治。一旦传入,后患很大。

为了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必须加强进口粮食的检疫和处理工作,严防此病传入。现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小麦矮腥黑穗病是载人贸易合同的我国对外植物检疫对象,外贸部门应要求对方切实按照合同办事,不得带有此病。

二、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必须严格检疫,对疫情严重的美国小麦要到锚地进行检验,未经检疫,不得卸货。

三、带病小麦,必须集中在少数几个有条件的口岸(或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大连、秦皇岛、湛江、青岛等。进行彻底消毒处理:对麦麸、下脚和包装物必须高温处理,不低于摄氏80度20分钟。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要采取严密措施,防止病菌传播。一定要保证消毒处理效果。目前口岸(或大城市)没有消毒处理设备的请有关省、市采取措施,尽快设置起来。

四、对未经消毒处理,已经发往内地的带病小麦,要跟踪追查,查清下落,立即封存起来,单独保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处理后,才能使用。经过消毒处理的小麦集中供大、中城市。农业部门要监督、检查带病小麦的处理工作。

五、进口的原粮,一律禁止作种用。

六、交通、农林、外贸、商业各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农林、粮食部门,对进口美国小麦的加工和使用情况,要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采 取有效措施,杜绝病害的传播。

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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