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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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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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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在抗旱斗争中,要求派飞机进行人工降水日益增多。为加强使用飞机的计划性,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现对人工降水使用飞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人工降水尚处在试验阶段。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必须用于旱情较重的主要产粮区和经济作物区,对于一般干旱地区,主要是组织当地群众解决抗旱问题。

二、人工降水飞机任务,应以民航为主担任,根据各地干旱情况适时安排。在民航飞机无力承担时,视情况由空军派出飞机。

三、各省、市、自治区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应根据长期天气预报,拟制使用飞机计划上报,经国务院农林部汇总后,其中使用民航飞机的计划,径商民航总局安排。使用军用飞机,须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四、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要注意节约飞行架次,缩短飞机停留时间。研究改进催化剂、喷洒器的性能,不断提高人工降水效果。

五、加强对人工降水飞机的飞行管制和各项保障工作,人工降水飞机,一般不要进入空中禁区和边境地区,切实保证飞行安全。飞行组织指挥,由所在大军区空军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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