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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告(派驻香港驻军部队)

发布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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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告(派驻香港驻军部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队,经过精心准备,现已组建完成。驻香港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和空军部队组成,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这支部队将于1997年7月1日零时正式进驻香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199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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