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它涉及到人民的衣、食、住、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人民生活的改善和人口质量的提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并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如下: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有关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国家计委:负责审定和下达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些物质条件.国家科委:负责审定和下达全国计划生育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农委:在拟定农村经济政策时,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人口计划.在农村社队推行生产责任制时,要包括人口生育计划.

国家民委:协助拟定少数民族人口问题的方针、政策.

卫生部:负责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负责节育手术事故的检查、治疗及有关技术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的实施.

化工部和医药总局:负责组织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器械的科研、生产和供应.

文化部:负责组织创作关于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采用各种文学艺术形式广泛宣传.

教育部:负责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安排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课和人口、晚婚、节育课.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科研和教学.

民政部:结合婚姻登记,向青年进行晚婚和节育宣传教育.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公社社员和城市居民,做好社会救济工作.

财政部:在财政工作中,贯彻鼓励少生、限制多生的政策.支拨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防止和杜绝浪费.

公安部:负责提供制定人口计划的人口统计数字,会同司法部门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坏人,视情节依法处理.

国家劳动总局:在制定招工和安排就业计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动员教育广大工人、妇女和青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育.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全军指战员的晚婚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生育计划.

新华社、人民日报、广播事业局: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以及人口理论和节育科学知识,报道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事迹,介绍和推广工作经验及国内外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动态、情况.

计生委的专家委员:要在人口理论、人口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指导、科研等方面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