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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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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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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广泛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及重点技术改造,国务院决定一九九一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发行国家投资债券。为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债

券的发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国家投资债券计划发行一百亿元,其中用于基本建设八十亿元,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用于技术改造二十亿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发行。两行发行的债券券面有明显的区别。

二、国家投资债券分别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债务人,由财政部提供担保。

三、国家投资债券期限定为三年。

四、国家投资债券完全采取经济发行方式,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债券利率与同期限国库券利率相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购买的国家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从发行期满后的第四个月起可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转让。

六、国家投资债券到期时,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做好还本付息工作。

七、发行国家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比照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用于技术改造的,比照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国家计委应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推荐经济效益较好、还款能力较强、已竣工投产但仍拖欠工程款和当年或近一二年内可竣工投产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部分市场急需商品的续建续贷项目。推荐项目年度投资尽可能大于债券资金的一倍,银行经过评审从中选择有足够偿贷能力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正式列入当年投资计划,银行按计划和实发债券筹资数量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八、三年期贷款利率为11.16%,国家不予贴息。为保证债券到期能还本付息,对使用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以竣工投产后形成的新增生产能力生产的产品,按照使用债券资金的比例,实行还本付息价格,由建设单位按物价审批程序,报国家物价局核定。实行还本付息价格新增的物价指数,纳入年度物价总水平计划。

九、国家投资债券发行量大、涉及面广、工作比较复杂,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发行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财政、公安、铁道、交通和宣传等部门应在债券印制、调运、发行、安全和宣传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确保发行任务的圆满完成。对完成发行债券工作好的地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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