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渝府文(2006)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7)1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2-16
施行日期:2007-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渝府文(2006)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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