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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7)2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3-06

施行日期:200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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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再次请求批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新政发(200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   二、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签证机构原则上只签发一次有效入境签证。   三、请你区抓紧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签证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你区公安厅牵头,外办、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以及有权签发邀请函电的其他一类授权单位参加,协调组织口岸签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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