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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方市委关于乡镇基层站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发文字号:东发[2005]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2

施行日期:2005-05-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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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镇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基层站所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切实纠正基层站所在组织管理、业务联系及其它工作中所存在的关系脱节、管理失控及“吃、拿、卡、要”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基层站所的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站所是指党组织关系属地化管理的乡镇国税所、工商所、地税所、派出所、财政所、农税所、司法所、计生服务所、农经站、农技站、农机站、畜牧站、广播站、林业站、水利工程管理处(所)、卫生院、中学、中心小学等。

第三条 基层站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乡镇党委与上级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坚持乡镇纪委主抓,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协抓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基层站所的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基层站所要主动接受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认真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所在地方组织的民主评议活动,自觉接受所在的地方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基层站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基层站所的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乡镇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

(二)建立请示汇报制度。每半年要向乡镇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实行制度上墙,并狠抓落实。

(四)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每年必须与乡镇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实施。

(五)加强组织管理,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本站所党员干部存在的“吃、拿、卡、要”等党风不正、为政不廉的问题。

(六)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摆本单位及个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勇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乡镇基层站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办法可参照有关规定。考核情况由乡镇党委书面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乡镇基层站所的负责人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乡镇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和工作部署,建立岗位职责不明确的。

(二)不推行窗口服务和服务承诺制度,导致工作效率低、办事推诿拖拉、影响不好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接待和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合理要求漠不关心、敷衍塞责、能解决而不解决,导致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的。

(四)不遵照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者收费不开票据的。

(五)对群众或投资商的请求,不能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又不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态度生硬,导致群众或投资商有怨言的。

(六)对群众或投资客商的请求,不按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或故意刁难设阻,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

(七)要求或接受办事群众的宴请,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或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赊帐吃喝,败坏党风政风的。

(八)不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不按时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或找借口推辞,影响不好的。

(九)不经常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导致本单位存在“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不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执行收支两条线,擅自截留应上缴的款项,或乱开支、不记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公款私借的。

(十一)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造成本单位超编配备干部或聘用职工的。

(十二)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依法办事,违规扣押、罚没群众款物的。

(十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或“走读”现象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好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东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东方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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