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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系统2005年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5)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6

施行日期:200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省政府系统2005年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5年5月26日

全省政府系统2005年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2005年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会议确定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5年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2005年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努力取得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

二、工作要点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2005年廉政工作会议要求,2005年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产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要把改革贯穿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始终,继续深化政府决策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监管制度等项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抓住权力制衡这个核心,在权力相对集中以及重要部门、重点环节形成环环相扣的权力互制格局。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全面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程序,提高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制度建设。要逐步完善廉政法规和制度体系,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要加强对廉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法纪的严肃性。

三、工作目标及责任分解

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工作目标,认真落实部门各负其责的廉政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一)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科顾委、省监察厅协办。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核准范围和程序,取消或调整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行政审批事项。新设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有据。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许可工作机制,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此项工作由省编办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招商局、省监察厅协办。

(三)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加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今年省本级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启动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查禁“小金库”。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进一步规范工资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主办,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协办。

(四)推进政府投资监管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抓紧研究制定我省投资项目条例,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监管。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主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协办。

(五)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特别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推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和经营者任期业绩考核责任制。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主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协办。

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的金融犯罪。此项工作由黑龙江银监局主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监察厅协办。

(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法定职权职责分解,明确执法责任,划定执法界限。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和兑现奖惩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主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协办。

(七)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措施,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省政府在法规规章制定、重大决策、大型基建项目确定及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要加快政务公开立法建设,尽快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此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委、省监察厅协办。

学校、医院和水、电、气、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此项工作由省总工会主办,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察厅协办。

(八)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全力抓好“五个坚决纠正”工作。

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批用土地,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控制土地征用和拆迁规模;严格执行土地批租管理制度,经营性土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推行土地划拨公示制;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征用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要认真清理和解决水利、公路建设中占用农村土地和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纠正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主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协办。

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城镇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拆迁行为,强化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此项工作由省建设厅主办,省监察厅协办。

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和完善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职工安置保障等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产权交易制度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规定,切实解决“暗箱操作”等运作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恶意或无故拖欠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等案件。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主办,省经委、省劳动保障厅协办。

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解决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坚决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主办,省建设厅、省信访办协办。

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要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整治力度,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重点检查企业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群众健康,以及未按规定取缔关闭继续违法排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致使本地区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问题。对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境污染企业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反弹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责任。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主办,省监察厅协办。

2.深入开展“七项专项治理”工作。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对于义务教育阶段,要在全省公办学校继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坚持自愿缴费原则;认真执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要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工作,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及搭售教辅材料。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里规定的上限,按照学生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分档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要继续保持稳定,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和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收费总额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增加招考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对于以招生录取名义乱收费的各级各类学校,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并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要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制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禁止向学校搭车收费和进行摊派。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主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监察厅协办。

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继续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制、医药价格公示制、单病种最高限额制、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制,改革医院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取消科室经济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报酬直接挂钩的承包办法,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努力解决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积极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扩大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要改革和规范药品的审批,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坚决制止药品生产企业以变换药品名称、规格、包装等手段规避招标、谋取虚高定价等行为。要推进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主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协办。

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围绕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督促减免农业税和直接补贴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兑现到户,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打“白条”。要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以治理乡村两级特别是基层站所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和强制服务性收费为重点,认真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现行涉农收费标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防止挪用、挤占和贪污村集体财产问题的发生。要坚决纠正各种伤农、坑农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克扣粮食直补资金、不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建立预防警示、快速反应、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此项工作由省农委主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电力公司、省监察厅协办。

治理整顿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重点整治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部门和单位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办班收费的问题。坚决做到“三个取消,一个纠正”:即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项目设立的,法律法规已修改但仍依照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坚决予以取消;利用和借助党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坚决予以取消;违反工商管理登记和物价审批有关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以及其它违规收费的,坚决予以纠正。此项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纠风办主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协办。

治理公路“三乱”。依法继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规范上路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多家上路、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等问题。此项工作由省交通厅、省经委主办,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协办。

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成果,清理纠正并严肃处理假停办、假划转、假分离和继续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等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组以及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都要纳入限额制范围,彻底解决报刊发行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主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农委、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监察厅协办。

整顿违规着装,严格规范统一着装行为。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主办,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协办。

3.切实搞好“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

在全省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条块结合的方式,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05]5号)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创新评议载体,继续办好“行风热线”,确保评议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此项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纠风办主办。

(九)严肃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案件,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以及物资和服务采购中的案件。要认真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查处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查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查处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教育乱收费以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查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对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部门和地区,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主办,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委、省农委、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协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腐败问题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努力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效。

(二)严肃纪律,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责任制,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一把手要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处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协助同级政府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抓好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执行纪律。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领导不力甚至不抓不管,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和部门,以及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要严格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措施,合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今年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省政府各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发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职能,会同其他协办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要坚决防止工作不落实甚至推诿等现象的发生。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工作中都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今年政府系统各项廉政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监督,确保今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决定把本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由省监察厅牵头组成省政府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组,在年底前对地市和省直牵头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全省。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加强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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