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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人事(1997)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3-24

施行日期:199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1996]62号)下发执行以来,我省的评先表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往评先表彰活动中存在的标准不一,把关不严,质量不高,次数过频,数量过多以及多头重复奖励的现象有了明显的改进。但是,仍有一些部门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不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程序办事,在未经我厅事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全省行业或系统的评先表彰活动,影响表彰奖励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使我省评先表彰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七年国务院工作部门表彰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4号)精神,现将表彰奖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1996]62)规范各地、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按照人事部的要求,今后布置评选表彰工作时,一律以政府人事部门为主,各业务部门应配合政府人事部门搞好具体工作。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凡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者,应按国务院规定的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由省政府统一部署评选工作,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具体事宜。凡涉及到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有关奖励文件、授予荣誉称号及一等功以上奖励档次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先报送省人事厅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加强评先表彰活动工作的管理。各部门行业或系统性的评先表彰活动,事先需向省人事厅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报时,应将开展评先表彰的目的、范围、条件、名额、审批程序,以及拟成立的临时性评比工作机构等情况一并说明,由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统一安排进行。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表彰奖励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待遇;省属行业或系统表彰奖励的,不予承认,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综合统一管理,规范标准,严格把关,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评选质量,使表彰奖励活动真正发挥出激励先进、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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