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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03〕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2

施行日期:200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迎接全省执行《行政处罚法》情况的检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3]74号《关于开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行政部门执行《行政处罚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经过法制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是否越权处罚,是否重复处罚,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及时移送。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四)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否分离,行政经费拨款与上缴罚款是否挂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是否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是否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返还罚款,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方法步骤

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二)自查阶段(7月份)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和与《行政处罚法》配套的法规、规章,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2、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3、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自上而下地进行自查。

4、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质量进行检查。

5、对实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6、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巩固自查成果。

各部门、各县(市、区)自查后,必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抽查阶段(8、9月份)

8月至9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市直行政执法机构、各县(市、区)及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情况组织抽查。抽查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规定。

(四)总结评议阶段(11月)

通过省、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执法机构对《行政处罚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认真加以总结,评选优秀行政处罚决定案卷,给予表彰。

三、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加强对《行政处罚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把这次检查作为优化投资环境,改善行政执法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法制机构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抓,法制机构负责联络、督促、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要增加透明度、强化监督。为使这次《行政处罚法》的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推进今后我市的依法行政,将对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和检查单位在政府政务公开电子屏幕和其他政务公开形式进行公布,在检查过程中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听取群众的评议;同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工作,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与支持,主动接受监督。

(三)要加大整改力度、有错必纠。要把《行政处罚法》检查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对在《行政处罚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凡是当时能够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一时纠正有困难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纠正。对近年发生的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长期未解决的问题要跟踪检查。

吉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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