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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赤政发[2002]1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2

施行日期:2002-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02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赤峰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全方位扩大我市对外开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等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受奖者除获得一定数量的奖金外,将被授予“赤峰市招商引资先进地区(单位)"、“赤峰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办法设奖励种类三种: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先进地区(单位)奖;引进重大项目奖;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奖分为旗县区责任目标奖和市直单位责任目标奖。

第六条 旗县区责任目标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设二等奖2名,奖金4万元;设三等奖2名,奖金3万元。

市直单位责任目标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1万元;设二等奖2名,奖金8000元;设三等奖2名,奖金6000元。

第七条 引进重大项目奖分为以下二类:

(一)引进资金到位3000万元以上;

(二)无偿捐赠资金到位500万元以上。

凡是达到本条(一)、(二)项标准每个项目奖金1万元。

第八条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是指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或社会中介人所给予的奖励。

该奖项设15-20名,每名奖金2000元。

第九条 考核评议办法和审批程序

(一)由市开放办牵头,成立由市经贸、外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商引资考核评议组,组织考核评比。

(二)市开放办、经贸、外经部门分别负责对境内市外、企业间协作和境外招商引资情况的日常考评工作,市开放办负责全部招商项目的年终汇总工作。

(三)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先进地区(单位)奖考评内容和标准为:

1、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完成责任目标得标准分60分,每超过目标1000万元加1分。未完成目标,每降低1000万元减1分。

2、引进国(境)外资金。完成责任目标得标准分40分,每超过目标10万美元加1分。未完成目标,每降低10万美元减1分。

3、引进区内市外资金。每到位资金1000万元得1分。

4、以上评分依据为市计委12月份统计通报。

(四)重大项目奖由受奖人填报申请表,连同项目审批文件和资金、实物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开放办审核。到位资金性质、数额由审计部门负责审定。本奖项不设等次,不受数量限制(上市公司股票融资按一个项目对待)。

(五)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由各旗县区、各部门向市开放办申报推荐,由考核评议组根据业绩情况审核筛选,确定候选人。

(六)考核结束,考核评议组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表彰奖励

市政府在每年对外开放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奖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每年年终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市开放办,由市开放办一次性发给获奖单位和个人,奖金由受奖者自行支配。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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