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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和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10

施行日期:2003-0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权审批

第三章 收退件管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五章 监督、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和《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通辽市人民政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而设立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为使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规范运作,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投资者和群众提供优质、便利、快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以“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热情服务”为宗旨,以“公开、公正、规范、快捷、便民”为服务理念,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三条 中心由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组织管理职责,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为中心常设管理机构,设综合业务科、行政管理科,具体负责对进入中心部门行政审批(办证)和收费范围的确定;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负责召集重大项目的联审会议和对联审事项的督办及联审过程中严重分歧的裁决。

中心设临时机关党委、团委和工会,负责对进驻中心工作的党员、团员的管理,开展日常组织活动。

第四条 中心审批(办证)受理范围:办理国内外投资者在通辽市境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批;办理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立项、选址到建设施工许可证发放阶段中需审批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及证照;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及需前置审批、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证照;办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受理水、电、煤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使用权申请手续;负责内、外资项目的咨询、释疑、投资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以上各项均含连带收费,其他审批(办证)及连带收费事项逐步扩展到集中统一受理。

第五条 中心按照“六个公开、五项制度、三项措施”的办事规则,实行办事公开和办事限定制即: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前置条件公开、审批依据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即办办理制度、承诺办理制度、联办办理制度、报批办理制度、禁办答复制度;即办事项限定、超时默认、首办负责。各窗口在收件后要严格按照办事规则完成审批(办证)工作。

第六条 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各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为各部门对外受理审批(办证)及收费的唯一窗口。窗口负责收件和即办件的审批,并负责部门审批件的内部传送审批。进入中心的各部门在规定的项目中不得在窗口之外直接受理审批(办证)及所涉及的收费事项。直接受理视为“暗箱操作”,属行政违纪行为,由中心管委会和监察局严肃查处。

第七条 中心实行“三不变”的工作原则,即审批(办证)主体不变,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权属不变,各部门行政审批(办证)收费归属管理及使用办法不变。各部门要根据审批(办证)业务量从机关选派得力干部进驻窗口,并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作为窗口负责人,时限1至2年,不得随意更换,特殊需调整的需经中心管委会批准。窗口工作人员打卡上班,挂牌办公,遵守纪委热情服务,高效工作。

第八条 中心所受理的审批(办证)事项,分为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承诺件实行超时默认制联办件实行首办负责制。

第九条 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以牵头部门为首办责任部门,并由责任部门窗口按“联办件管理办法”予以办理。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牵头责任窗口将会议通知、相关材料送达到有关部门,然后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联批。

第十条 建立中心周例会制度,研究解决中心运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授权审批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以改革的精神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扩大窗口即收即批的事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 为方便窗口对即办件的及时处理,各部门(单位)应向设在审批中心的窗口授予相应的权力,提供窗口审批专用章,并对授权事项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规范,文件抄送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收退件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正式报件,窗口经办人员均要逐项认真进行登记。来咨询申报事项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应提供的材料。对所受理的报件,窗口经办人员应开出标明有受理单位、受理人员、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领件凭单交办事者,以便查询、投诉和按时取件。

第十四条 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手续、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

(二)即办件的管理办法

即办件须当场或当日办结,材料齐全的审批件实行即报即批。

第十五条 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认定为补办件。

(二)补办件的管理办法

补办件应先收件,并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材料补齐后,窗口正式受理。承诺时限从正式受理后计算。

第十六条 承诺件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材料已齐全,但需经审核或现场勘察的,无法当场或当日办结的申请事项。

(二)承诺件的管理办法

1、承诺件必须收件,并开出收件凭单。

2、承诺件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3、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按超时默认原则处理。承办人员须向中心递交书面说明,同时向服务对象解释。服务对象有权对逾期办理的事项向中心管委会投诉。

第十七条 退回件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报事项均属退回件:

1、申报事项经审查内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2、申报件经现场勘察、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办法

1、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日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如项目内容较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按承诺件处理,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均由退件窗口向报件者开出《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窗口退件通知书》,并在微机中储存备案。

3、做退回处理的,各窗口须以书面形式向服务对象说明禁办原因。

4、服务对象对受理后的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申请复核,由中心监察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切实提高识别能力和政策水平,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联办件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和联合勘察后才能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

(二)联办件的管理办法

联办件由相对应的牵头责任部门窗口受理,并开出《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然后将通知书及预审资料分发到参与联审部门审核,组织会审,并负责其间的协调工作,,按承诺期限办结。

1、市计委负责召集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会审。

2、市经贸委负责技改项目的会审。

3、市建委负责召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会审。

4、市外经贸局负责召集涉外经济事务审批的会审。

5、市工商局负责召集内外资项目工商注册过程中前置审批的会审。具体采取并联审批的办法,即“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核准发照”的办法运行。

6、其他方面需联审的,以收件窗口部门为牵头责任部门,按“联办件管理办法”处理。

联办件同承诺件一样,由联办件责任窗口开出收件凭单,承诺办结时限,按时办结。

第十九条 报批件的管理

(一)报批件的认定。需报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二)报批件的管理办法

受理窗口须向报件人开出受理凭单,代其向上级部门申办。批复后,要及时通知报件人。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办证)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委托市建设银行设在中心的金融专柜收缴,各部门不得自行直接收费。进驻中心的部门属于行政审批(办证)部分收费专户未设在市建设银行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在市建设银行设在中心的金融专柜开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有收费事项的各部门窗口,在办理收费业务时,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开具《缴费通知书》及现金进帐单或转帐进帐单,服务对象凭单向缴费专柜缴费,各收费部门凭缴费凭据向服务对象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建设银行负责为各收费部门分设帐号,原规定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不变。市建设银行要确保存款单位用款能及时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所属收费处要派专人进驻中心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确保按标准足额收缴。

第五章 监督、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对中心日常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督,中心设投诉处投诉电话。一般性投诉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处理;行政违法违纪投诉,由中心转市监察局查处。市监察局派人直接参加中心的监察管理工作,确保中心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各部门派驻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与派出单位共同负责。年终考核,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委考核办共同负责。考核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中心设立的窗口年度考核累计部分,作为窗口所在单位参评市直机关年终政绩考核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告诫仍无明显改进的,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委会通知派出单位将其调离中心: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办证)事项故意不受理或者随意退件的;

(二)受理审批(办证)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三)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办证)事项不予以否定或不按退回件处理,代办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备的;

(四)对已受理的审批(办证)事项由于个人原因拖延不办推诿扯皮导致超时限的;

(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搭车”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有偿“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对连续2个月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窗口,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委会提出局面告诫,并通知派出部门对其进行整顿。对多次被有效投诉,并发现故意刁难、勒索服务对象,造成对方撤销审批(办证)申请到外市寻求发展的,应追究经办人、窗口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一)各部门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与派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年终考核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委考核办联合进行。

(二)对窗口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双百分制”。即窗口单位100分,窗口工作人员100分。每月进行1次考核,最低考核分值为0分,不计负分。窗口得分前3名的为“红旗窗口”,个人得分前5名的为先进工作者。月考核得分,作为年终考核及评优、评先进的主要依据。窗口年终得分多少作为派出部门年终政绩考核优劣的重要依据。月考核结果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1次。

二、窗口的考核内容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窗口考核内容

窗口工作人员到岗情况、限时承诺、收费管理、收退件管理、工作环境、服务对象评议、窗口互评。

(二)窗口考核赋分标准

1、窗口工作人员到岗情况30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中心规定到岗办公,得30分。

(1)擅自脱岗,每人次扣10分。

(2)窗口空岗,扣10分(未经中心领导批准缺岗)。

(3)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

(4)中心各种会议,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3分。

(5)项目联审会或联合勘察,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5分。

2、限时承诺20分

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得20分。超过承诺时限,每超过1天每件扣1分。

3、收费管理10分

严格按中心管理办法收费,得10分

(1)随意确定收费标准,经查实每次扣5分。

(2)违反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每次扣5分。

(3)窗口自行收费,经查实扣10分,并取消年度参加“红旗窗口”评造资格。

4、收退件管理15分

严格按中心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种手续,得15分。

(1)可作即办件处理而未作即办件处理,经查实每件次扣5分。

(2)可作退回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

(3)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每件次扣2分。

(4)收退件手续不规范,报送不及时,每件次扣2分。

(5)工作人员不负责、出现不良后果的,扣10分。

5、工作环境10分

保持窗口整洁,各类物品、资料摆放有序,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发现1次扣1分。

6、服务对象评议10分

服务对象评议分为满意、一般、不满意三楼。根据服务对象的评议结果,100%"满意”得10分,无评议视同“满意”。满意率在95%以上的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90%以上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1)每有1个“一般”的,扣0.2分。

(2)每有1个“不满意”的,扣1分。

7、窗口互评5分

建立窗口互评制度,互评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档。每月各窗口为大厅其他窗口打分,综合评价“好”的得5分,有1个“较好”的扣0.5分,有1个“一般”的扣1分,有1个“较差”的扣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窗口工作人员的出勤、工作纪律、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

(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赋分标准

1、考勤20分

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得20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2)旷工或脱岗每次每半天扣5分。

(3)病事假全月累计超过10天,不参加当月考核。

(4)窗口空岗,扣20分。

(5)政治业务培训或各种会议,迟到每次扣0.5分,缺席每次扣1分。

2、工作纪律20分

严格执行中心有关规定,得20分

(1)工作时间未佩戴工作证,每次扣1分。

(2)擅自允许非中心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台内办事,每次扣1分。

(3)工作时间打电脑游戏或上网聊天,玩者扣10分,玩者所在窗口负责人扣10分,围观者扣10分;到其他窗口打电脑游戏或上网聊天每次扣20分,取消玩者所在窗口年度红旗窗口的评选资格。

(4)项目联审会或联合勘察,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5分。

3、思想品德2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

(1)有不文明言行、不文明用语、态度粗暴,经查实每次扣3分。

(2)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节每次扣5分。

(3)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等不谦洁行为,经查实后由中心管委会通知派出单位将其调离中心,对所在窗口扣10分。

(4)中心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工、团活动,缺席每次扣1分。

4、业务技能20分

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和使用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问题、语言表达能力,得20分。

(1)未经中心同意,办理事项不录入中心管理信息系统,1次扣5分。

(2)中心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所发指令,1小时内(中午休息时间除外)不接收,1次扣5分。

(3)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窗口)工作,每次扣10分。

(4)政策法律执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5)语言表达不清,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每次扣1分。

5、工作实绩20分

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骨干作用突出,得20分。

(1)办理事项结果有差错,每件次扣10分。

(2)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每件每天扣2分。

(3)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每件次扣5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各单位在中心设立的窗口年度考核累计总分,作为窗口所在单位参评市直机关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按年度综合得分高低及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通报给各部门。其中优秀数额由市人事局单独核定,视同单位确定的优秀等次。

(三)在中心窗口工作期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予以嘉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记三等功1次,建议原单位在职务职数数额内,优先晋升一级非领导职务。

(四)在中心窗口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本人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五)月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的工作人员,第1次告诫,第2次通报批评第3次建议派出单位换人。

(六)窗口工作人员有《审批(办证)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经告诫后,没有明显改进的,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通知派出单位将其调离中心。

(七)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将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材料移交派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将考核结果向有关部门(单位)通告。

本办法由通辽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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