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定得提高倍数之规定,于施行后,法律另行修正其数额者,依其规定。兹修正民事诉讼费用法业奉总统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令公布施行,依该法规定,民事裁判费及执行费已修正其数额,是则前开条例第三条关于裁判费及执行费得提高倍数之规定,不再适用。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8-06-02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按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定得提高倍数之规定,于施行后,法律另行修正其数额者,依其规定。兹修正民事诉讼费用法业奉总统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令公布施行,依该法规定,民事裁判费及执行费已修正其数额,是则前开条例第三条关于裁判费及执行费得提高倍数之规定,不再适用。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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