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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关部分已不再适用令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8-06-02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按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定得提高倍数之规定,于施行后,法律另行修正其数额者,依其规定。兹修正民事诉讼费用法业奉总统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令公布施行,依该法规定,民事裁判费及执行费已修正其数额,是则前开条例第三条关于裁判费及执行费得提高倍数之规定,不再适用。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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