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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和海基会会务人员入出境往来便利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8-24

施行日期:2006-04-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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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一年多的磋商,双方今天通过交换函件予以确认的方式,宣布两会商定会务人员入出境往来便利办法生效。

该办法如下:

一、依据

本办法依《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第五条订定。

二、商定会务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商定会务人员系指:

1、海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海基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

2、海协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海基会副秘书长、主任秘书、处长、副处长。

三、具体便利

两会商定会务人员因本协议所定事由入出境,由对方代为办证并持证,按指定地点入出境。

对两会主任或处长级以上主管相互给予适当查验通关等便利。

前项主管之随行会务人员及经同意之同行人员亦得享有前二项之便利。

四、申请期限

两会商定会务人员因本协议所定事由入出境,应于10日前提出申请,遇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五、交换资料

两会应相互提供商定会务人员学经历及职务等资料,如有变动亦同。

六、必要协助

两会商定会务人员因本协议所定事由入出境,对方应提供通讯便利等必要协助,但携带特殊通讯设备,应先知会对方同意,并于出境时携出。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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