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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报刊治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等报刊治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办发(2003)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3

施行日期:2003-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通知》(皖办发〔2003〕17号)精神,为严肃报刊治理纪律,做好报刊治理期间资产财务管理和人员安置工作,规范党报党刊发行,确保报刊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报刊治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报刊治理期间严格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省人事厅《关于报刊治理工作中人员安置的意见》,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村报刊订阅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违反报刊治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省纪委、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9号和皖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保证我省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党政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行业组织,下同)及其管理的报刊社,以及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报刊治理工作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党政部门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决定,致使治理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 党政部门在报刊治理工作中,特别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划转等环节,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者财务监管制度混乱,突击花钱,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侵吞、私分、转移或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党政部门与所主管报刊必须严格实行管办分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以各种名目参与协办报刊,与报刊社未实行人员、财务、发行分离的;

(二)为报刊发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提取或变相提取发行费、广告费的;

(三)巧立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劳务费的;

(四)把报刊社的经营收入转入机关或机关以外变成机关“小金库”的。

第六条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收受所属报刊社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报刊社的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或其他名誉职务,或者兼职领取报酬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类报刊违反规定邀请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兼任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或其他名誉职务的,给予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 党政部门所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免费赠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工本费)的;

(二)刊登或变相刊登广告的;

(三)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的;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第九条 党政部门未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或者准印证被新闻出版部门吊销后仍擅自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按印制非法出版物处理。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按该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除中央和省委明确规定必须征订的党报党刊外,党政部门在报刊发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利用职权以发文件、下指标,或者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发行订阅“建议表”等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发行的;

(二)将基层单位、村级组织的征订情况与对其工作考核、干部考核、评优达标等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的;

(三)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其他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发行的。

第十一条 报刊社及其主管部门在报刊发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采取给予提成回扣,赠钱赠物,组织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变相推销报刊的;

(二)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者“形象版”,进行变相摊派,或以“曝光”、批评相要挟强行要求征订的;

(三)党报党刊的子报、子刊、地方版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的。

第十二条 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等基层单位突破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标准和超出公费订阅报刊的范围订阅报刊的,给予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给予村级组织中直接负责的党员干部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由党的纪律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报刊治理期间严格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9号和皖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保障部门报刊停办、分离、划转、合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财务管理法规,现就报刊治理期间严格资产财务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刊停办、分离、划转、合并前,由原主管部门承担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下同)监管责任;报刊社的主要负责人,对资产承担直接责任。自中办发〔2003〕19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所有被确定为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其进行财务监督。除留有必要的出版流动资金外,其余资金予以冻结。单位的日常支出,应按月编制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计划开支。

二、停办、分离、划转、合并报刊单位在资产处置前,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或小组),切实加强对资产的维护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同时,要确保今年已经对外签订的发行、印刷、广告等经营性合同的履行。

三、对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主管部门要组织清查小组,并统一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编制资产清查报告,并委托中介机构审定。对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账务。

四、停办、分离、划转、合并报刊单位资产处置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凡确定为停办、分离的报刊,原主管单位负责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凡确定为被划转、合并的报刊,资产全部移交接收单位。

五、资产划转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划转、合并报刊的资产移交,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出具资产移交批复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需提交:划出方的资产划转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划转双方签订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资产划转协议;中介机构审定的资产清查报告。

六、划入、划出双方应依据资产划转批复文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报刊单位划转、合并后,由接收单位承担资产监管责任。资产处置完毕后,主管部门要将处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停办、分离、划转、合并报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移交的衔接过渡工作,原则上停止调剂、处置资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抽调、挪用、出租、出借单位资产;不得造成重要公文资料、档案的流失、毁坏和泄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或者截留、挪用公款;不得突击花钱、私分公共财物。发现转移或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突击花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报刊治理工作中人员安置的意见

(省人事厅)

根据中办发〔2003〕19号和皖办发〔200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报刊治理工作中人员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停办和管办分离的报刊,由原主管部门对报刊社所属人员作出妥善安置;凡属被整体划转、合并的报刊,由接收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协商,以接收单位为主,对人员作出妥善安置。

二、对符合国家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处及处以上干部,在工作需要并有空缺编制和职位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调任到行政机关或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原属机关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工作岗位。

三、对素质好、适合做新闻出版工作的,可由原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到其他新闻出版单位工作。

四、鼓励报刊社人员辞去现职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民营经济,原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为其创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并享受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对整体划转、合并的报刊社聘用人员,由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商,原则上按照已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执行。对停办的报刊社聘用人员,由原单位与聘用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协商解决;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给予聘用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六、对这次报刊治理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属停办报刊单位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管办分离的,由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属整体划转、合并的,由接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协商妥善安排。

七、安置人员所需经费,由原主管单位按规定解决,必要时可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中解决。

关于全省乡、村报刊订阅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9号和皖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基层报刊订阅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和村级组织。

第三条 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定范围和限额管理的原则。

(一)乡镇机关订阅报刊范围限定为:《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安徽日报》、《江淮》杂志、市委机关报以及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其他重点报刊,同时实行集体订阅报刊制度。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乡镇,乡镇机关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4000元;财政收入500-1000万元的乡镇,乡镇机关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6000元;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乡镇机关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8000元。本款所称财政收入系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二)农村中学,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1500元;农村小学,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1000元。上述报刊费应首先保证订阅党报党刊。

(三)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范围限定为:《人民日报》、《安徽日报》、《江淮》杂志和市委机关报。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足3万元的,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500元;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超过3万元的,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800元。

第四条 公费订阅报刊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务供给渠道解决。

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所需资金,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在财政预算核定的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从村集体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限额订阅报刊,不得用公款订阅其他任何类型的报刊资料,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开支各类报刊资料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基层单位、企业和农民摊派各类报刊资料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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