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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颁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29

施行日期:2003-12-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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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严肃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是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违反优化政策环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取消的;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限制的;对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规定收回的。

(四)不落实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般性项目,不执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继续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对外贸易等方面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

(六)对建设项目符合总体规划的环境评价工作不按规定简化评价内容或者不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并减免相应费用的;应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大纲审查内容而不取消的。

(七)违反项目建设用地政策规定的,或者不执行开垦耕地政策和收费标准的。

(八)对征地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项目设置障碍使企业不能按期入场的;违反征地补偿标准、挪用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的。

(九)对民营经济登记注册增加条件的;擅自增加企业办理证照、年检限制条件的。

(十)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挂牌拍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罚没物品及公物拍卖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一)对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省开拓建筑市场增加办理登记、备案种类的。

(十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而不举行的;进企业收费没有许可证、批准通知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的。

第四条 违反优化政务环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应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违反行政审批主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办事拖拉,不按法定或承诺时限办理的。

(三)不按规定取消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的。

(四)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收费培训的。

第五条 违反优化市场环境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搞地区封锁或者部门和行业垄断的。

(二)对人才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设置障碍的。

(三)妨碍建立多元化金融体系,对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冀设立分支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设置障碍的。

(四)不按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

(五)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搞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提供方便或进行保护的。

第六条 违反优化法制环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歧视市场主体行为的。

(三)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不执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规定的。

(四)对损害发展环境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七条 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影响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第八条 违反《若干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违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作用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指令、干预、改变工作人员正确意见,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优化发展环境规定的责任者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根据损害发展环境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

(一)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

(三)对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查处外,同时没收、追缴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河北省纪委 河北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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