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3月25日修正
第8-1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之七所定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之行为,系指以公告、广告、广播、图文电视、网际网络、信函、电话、拜访、询问、发表会、说明会或其它方式,向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一项以外之非特定人为要约或劝诱之行为。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25
施行日期:2002-03-25
时效性:已失效
民国91年03月25日修正
第8-1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之七所定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之行为,系指以公告、广告、广播、图文电视、网际网络、信函、电话、拜访、询问、发表会、说明会或其它方式,向本法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一项以外之非特定人为要约或劝诱之行为。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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