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3月27日修正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运输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所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运输计画组职掌如下:
一、全国性及区域性整体运输系统之分析研究与发展建议事项。
二、轨道、公路、海运及空运运输部门子系统之研究与发展建议事项。
三、重大交通建设之先期研究规划事项。
四、配合都市及区域发展中有关运输部门之研究与审核建议事项。
五、运输规划理论与方法之研究事项。
六、运输规划支持软件系统之开发研究事项。
七、其它有关运输规划研究事项。
第4条 运输工程组职掌如下:
一、特定运输工程建设计画之推动与建议事项。
二、补助地方交通建设工程计画之审核与建议事项。
三、运输通信部门经建计画之审议及执行之检讨事项。
四、全国性与区域性综合开发计画有关运输部门执行情形之汇报事项。
五、公路、铁路、港埠、河道、机场等工程技术之研究与发展事项。
六、其它有关运输工程事项。
第5条 运输经营管理组职掌如下:
一、运输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制度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二、运输经济课题之研究事项。
三、大众运输投资计画经济评估与财务分析之审议及建议事项。
四、运输经营管理技术之研究、发展与推广事项。
五、运输事业经营及管理课题之研究事项。
六、促进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七、发展大众运输相关课题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八、物流、运筹等相关课题之研究与建议事项。
九、其它有关运输经营管理研究事项。
第6条 运输安全组职掌如下:
一、运输安全政策、制度与组织检讨、分析、研究与建议事项。
二、运输安全相关资料调查、分析与信息系统研发事项。
三、重要运输安全问题检讨、分析、研究与改进建议事项。
四、运输安全先进科技规划设计、研究与发展事项。
五、运输安全相关实务技术检讨、研发、改进、推广与计画审核事项。
六、易肇事路段改善计画研拟、技术研发与推动事项。
七、道路交通安全之工程、教育、宣导、监理、执法及保险等相关课题研究与推广事项。
八、运输之人因工程课题分析与研究事项。
九、轨道运输安全课题分析与研究事项。
一○、水运安全课题分析与研究事项。
一一、分析与研究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运输安全研究事项。
第7条 运输信息组职掌如下:
一、运输资通讯应用与技术之研发及推广事项。
二、运输基本资料之调查、汇集、统计、分析及编辑事项。
三、本所图书资料之搜集、购置、交换及管理事项。
四、本所出版品与资料之提供及发行管理事项。
五、本所信息系统之建立、维护与管理事项。
六、本所信息训练与技术支持事项。
七、运输研究相关应用软件之开发、引进及更新维护事项。
八、其它有关运输信息研究事项。
第8条 综合技术组职掌如下:
一、智能型运输系统及其它运输科技之研究与发展、技术移转及应用推广事项。
二、环境影响说明或评估之交通运输审查事项。
三、交通冲击评估之相关研究与发展及审查事项。
四、运输能源发展政策及相关课题之研究与发展事项。
五、永续运输相关机关及团体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六、国内外运输相关机构及团体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七、其它有关运输综合技术研究事项。
第9条 港湾技术研究中心职掌如下:
一、港湾构造物之开发及设计研究事项。
二、港湾设计、施工、维修及估价手册研订事项。
三、台湾四周海气资料调查建构分析研究事项。
四、港湾及海岸水工模型试验、海岸水力学研究等事项。
五、港湾构造物基础研究事项。
六、港湾及邻近海岸大地监测调查研究事项。
七、港湾工程材料调查及试验研究事项。
八、港湾构造物腐蚀诊断与防制研究事项。
九、港湾及海岸水力研究、数值仿真计算及数据处理系统开发等事项。
一○、港湾及海岸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建置及维护事项。
一一、港埠运输系统运量分析、预测及研究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港湾及海岸工程技术研究事项。
第10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施政计画及工作报告之编拟事项。
二、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工作之推动事项。
三、文书收发、查催、缮校及档案管理事项。
四、印信典守事项。
五、采购、财产登记及保管事项。
六、房屋修缮管理事项。
七、工友、司机及技工之管理事项。
八、车辆调配、保养及油料使用之管理事项。
九、现金及票据保管事项。
一○、员工薪给发放事项。
一一、各项会议与各种庆典会场布置及茶水供应事项。
一二、公保费、劳保费之缴纳事项。
一三、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发布事项。
一四、召开本所工作会报应行办理事项。
一五、其它不属于各单位职掌之事项。
第11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职务规划管理及员额分配事项。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及俸给事项。
三、职员考绩、奖惩及勤惰考核事项。
四、职员待遇、福利事项。
五、职员保险、退休及抚恤事项。
六、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事项。
七、员工品德及对国家忠诚之查核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事项。
九、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2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预(概)算及预算分配之筹划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执行、控制及财务之稽核事项。
三、会计凭证之审核、编制及送审事项。
四、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报告、绩效报告及工作进度报告之编制事项。
五、财产增减之审核及统制帐之登记事项。
六、经费流用及保留之申办事项。
七、支票之会签、库存现金票据、银行存款之查点事项。
八、半年结算及决算之编制事项。
九、采购案件之核议与监办事项。
一○、债权、债务及各种契约合同之会核登记事项。
一一、会计制度与财务章则办法之研拟及修订事项。
一二、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办事项。
一三、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分析及编报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3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14条 副所长襄理所务,并督导相关研究工作之推动及协调事项。
第15条 主任秘书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权责如下:
一、施政计画及工作报告之编撰事项。
二、各组室业务执行之协调及管考事项。
三、公文核阅及文稿核判事项。
四、所长授权处理事项。
五、其它所长交办事项。
第16条 各组室主管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执行、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核定或核转事项。
三、授权范围内主管业务文稿之判行事项。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转事项。
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7条 各单位应就主管业务,详列分层负责明细表,由秘书室陈报所长核定施行。
第18条 所长对于前条授权事项,如发现违失或逾越权限时,应随时纠正或变更授权范围。
第19条 本所各单位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会商办理;其意见不同时应陈明所长裁决,必要时得由所长或主任秘书协商处理之。
第20条 本所每两周召开工作会报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由所长担任主席。
第21条 本所工作会报,除各单位主管必须参加,并就其主管业务定时提报外,所长得指定业务有关人员参加。
第22条 本所基于业务需要,得随时召集有关业务单位人员会商,由所长或指定业务主管主持之。
第23条 本所新进职员,应依规定填报有关资料与办理报到手续。
第24条 本所员工除因公或请假外,应依有关规定上、下班,并亲自刷卡。
第25条 本所员工之差假,除病假外,应于事先办妥差假手续。
第26条 本所之事务管理,依行政院颁行之事务管理规则办理。
第27条 员工领用办公用品,应事先填列物品领用单,经业务单位主管核阅后,送物品保管单位登记领用。
第28条 本所岁入、岁出预(概)算,由会计室依有关法令及施政计画编列后,送请所长核定。
第29条 本所会计事项之处理,依会计法、审计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0条 本所款项之收支,由会计室审核凭证、制作传票,送请所长核定后执行,并登帐保管。
第31条 员工薪津由秘书室编造名册送会人事会计审核后发放。
第32条 本所公文收到后,由秘书室指派专人分别编号、登记、分送主办单位处理。
第33条 归档案件如需调阅时,应填写调卷单,经主管核章后,向经管档案人员调取;机密文件得由申请人亲自调取,非其承办业务,未经承办单位主管同意者,不得调阅。
第34条 公文之处理,最速件随到随办,速件不得超过三天;机密或所长亲启文件应登记于收文簿,原封送请所长或指定专人拆阅。
第35条 公文核判后,由秘书室缮校寄发。
第36条 公文发出后,应由收发文人员将原稿一并送交档案人员分类、归档,妥为保管。
第37条 会签公文应视同速件处理。
第38条 本所公文之处理,除前速规定外,依有关文书作业规定办理。
第39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