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办法依警械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10条 驻卫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者,由设置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3
施行日期:2002-11-13
时效性:已失效
第1条 本办法依警械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10条 驻卫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者,由设置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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