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修正「空厨业管理规则」第二条及第三条条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交航发字第091B000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7

施行日期:2002-1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1B000154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第2条 申请经营空厨业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一、申请书(如附件一)。

二、营业计画书:记载营运计画、未来三年营运收支预估、餐车及保税车数量、场地设施使用需求、资本筹募计画。

三、民用航空运输业委托办理空厨业务意愿书。

四、申请人视其性质,另检附下列文件:

(一)筹设中之公司:应检附发起人(或股东)名册及身分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设立之公司:应检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经营空厨业者,应检附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航局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第3条 申请经营空厨业者应在核定筹设期限内,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并自核准登记日起三十日内,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航局核转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发空厨业许可证(如附件二)后,始得营业:

一、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简历册。

四、投保责任保险证明。

五、餐车、保税车等主要装备数量及场地设施清单。

空厨业许可证遗失时,应向民航局申请补发。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