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20060244号令、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2020256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2条条文(原名称:视觉障碍者从事理疗按摩资格认定及辅导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视觉障碍者从事理疗按摩工作,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视觉障碍者从事按摩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内社字第09200602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3
施行日期:2003-03-13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20060244号令、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2020256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2条条文(原名称:视觉障碍者从事理疗按摩资格认定及辅导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视觉障碍者从事理疗按摩工作,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视觉障碍者从事按摩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台湾当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