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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视觉障碍者从事理疗按摩资格认定及辅导办法」名称为「视觉障碍者从事理疗按摩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内社字第09200602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3

施行日期:2003-03-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20060244号令、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2020256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2条条文(原名称:视觉障碍者从事理疗按摩资格认定及辅导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视觉障碍者从事理疗按摩工作,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视觉障碍者从事按摩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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