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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经济部组织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华总一义字第093000120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20

施行日期:2004-01-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12071号令修正公布第10条条文

第10条 经济部设能源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经济部组织法(修正)

第1条 经济部主管全国经济行政及经济建设事务。 第2条 经济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3条 经济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4条 经济部设左列各处、司、室:

一、国际合作处。

二、技术处。

三、总务司。

四、秘书室。 第5条 (删除) 第6条 经济部设工业局,掌理工业政策、法规之拟订及规划、管理、统筹、协调与发展等事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7条 经济部设国际贸易局,掌理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之拟订及规划、管理、统筹、协调与发展等事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8条 经济部设智慧财产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9条 经济部设标准检验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0条 经济部设能源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1条 经济部设矿务局、商业局及水利署;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2条 经济部设中小企业处;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2-1条 经济部设投资业务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3条 经济部设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4条 经济部设中央地质调查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4-1条 经济部设经贸人员训练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15条 (删除) 第16条 (删除) 第17条 (删除) 第18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发布事项。

三、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四、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五、关于款项之出纳事项。

六、关于本部出版物之印行事项。

七、关于庶务事项。

八、关于不属其它各司、处、室事项。 第19条 (删除) 第20条 国际合作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际经济及技术合作关系之联系、发展事项。

二、关于国际经济与技术合作活动之协调、推行事项。

三、关于双边国家经济合作之推动与经济合作会议决议案执行之协调、联 系及追踪事项。

四、关于区域性经济与技术合作活动之联系、协调、推动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对外技术协助之联系事项。

六、关于双边国家技术协助计划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国际经济与技术合作情况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事项。

八、关于其它国际经济及技术合作事项。 第21条 技术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应用科学技术行政之联系、协调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之推动、评占、追踪事项。

三、关于应用科学技术机构之联系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国际科学技术情报之搜集、分析、应用及指导事项。

五、关于专利、标准、度量衡业务之联系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其它应用科学之技术事项。 第22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陈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施政之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资料搜集、研究、分析及报导事项。

七、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八、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23条 经济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24条 经济部置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25 条 经济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监三人至六人,司长一人,处长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一人,副处长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十二人至二十人,视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十人,视察四人,技正七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员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八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26条 经济部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27条 经济部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会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27-1条 经济部设统计处,置统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统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27- 2 条 经济部设政风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28条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29条 经济部为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各种科技及经济专门人员或对其他科学有专门研究之人员五十五人至九十九人。 第30条 经济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另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31条 经济部为开发重要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得报请行政院核准创设或投资生产事业。

前项生产事业为国营者,由经济部设机构管理之。 第32条 经济部为促进对外经济关系,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驻外经济或商务机构。 第33条 经济部设研究发展委员会,由参事、专门人员及有关单位主管组成;所需工作人员,就法定员额内调充,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经济政策及国内外经济情况之分析、研究事项。

二、关于本部暨所属机构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经济动员准备措施之协调、联系、研究事项。

四、关于经济资料之搜集及编译、出版事项。

五、关于其它经济研究、发展事项。 第34条 经济部设法规委员会,由参事、专门人员及有关单位主管组成;所需工作人员,就法定员额内调充,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经济法规之修订、编纂及解释事项。

二、关于有关法律案件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业务行政涉及法律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法律资料之搜集、分析及研究事项。 第35条 经济部处务规程,由经济部定之。 第36条 本法自公布尔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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