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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县政府暨所属学校办理采购案件作业规定」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九三府秘采字第09300081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4

施行日期:2004-0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秘采字第093000819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暨所属学校办理逾新台币(下同)十万元之工程、财物、劳务采购公开上网招标案件,应交由本府秘书室采购课办理。十万元以下者,本府各局室之工程、财物、劳务采购案件统一由秘书室庶务课办理,学校各由其事务(总务)单位办理。

二、本府暨所属学校办理逾公告金额之采购案件,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廿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情形,逾十万元未达一百万元之采购案件,除符合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二条规定,签报县长核准采限制性招标由需求单位自行办理外,余一律依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或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开招标或公开上网征求报价(企划书)。

三、需求单位应检具下列文件移由本府秘书室(学校先交由本府教育局审核,审毕后再交本府秘书室)办理,并于开标时派员参加:

1.采购预算书。

2.奉核原签。

3.招标文件含电子文件(设计图说、规格书、契约草案、投标须知、补充须知、切结书、退还押标金申请书、印模单、厂商声明书、大标单封面、标单封封面、标单、估价【或报价】单、分析表等)。

4.厂商资格

5.底价表(请各业务单位填妥预计金额并由一级单位主管核章)

6.其它相关文件以上检附之相关资料均由需求单位审核,移办单位送本府秘书室(采购课)签会本府主计室确认开支科目无误后再由本府秘书室(采购课)办理。

四、秘书室办理招标并完成决标及退还未得标厂商押标金后,将全份招、投标文件、开标纪录及尚未退还之厂商押标金等,移回各需求单位(学校径移本府教育局)办理后续相关事宜(签约、交货、验收、退还保证金、付款等程序),另决标公告由本府秘书室办理。

五、底价之订定由业务单位于案件移办时,将底价表(填妥预计金额并由一级主管核章)并全案送本府秘书(采购课),再呈报县长或县长授权人员核定。

前述底价表之订定,采评选或评审方式办理者,底价表于业务单位完成评选或评审作业签奉核准后,并厂商报价移秘书室(填妥预计金额并由一级主管核章)办理。

六、异议及申诉:招标、开标、决标过程之异议由本府秘书室办理,另对厂商资格、物品规格、工程设计、交货、验收等异议及申诉事宜,由需求单位办理(学校由本府教育局办理)。

七、公告期限: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所订「招标期限标准」办理公告,巨额采购等标期最少二十八天、查核金额以上采购等标期最少二十一天,公告金额以上采购等标期最少十四天;公告金额以下采购等标期最少五天,免门首公告。

八、本规定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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