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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制版权让与登记申请须知」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1

施行日期:2004-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3点

一、申请人应为受让人。

二、应缴相关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一份。

(二)让与契约书或其它让与证明文件。如前手之权利移转未经登记者,应检附原登记之制版权人至本案让与人间所有权利移转过程之让与契约或其它证明文件。

(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应缴之各有关证明文件,列示如下:

1、委任他人代理申请者,应缴委任书或代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申请书内载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范围,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由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例如: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3、持外国公文书申请登记者,该公文书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或经中华民国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认证。

(四)文件系外文者,应缴中文译本。

三、证明文件除委任书外,正本于核验后发还;影本应记载「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字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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