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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政府进口米销售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2

施行日期:2004-04-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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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销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诺开放进口之政府进口米(以下简称进口米),特订定本要点。

二、进口米入仓经本会农粮署规划销售市场后,应办理公告生产国、收获年份、类型、型态、品质规格、标售底价、数量、包装、投标粮商资格等事项。农粮署于标售期间得视稻米市场变动情形停止办理标售。

三、标售底价由本会农粮署视进口米进货成本、管销费用及市场价格等另定之。

四、进口米标售作业由本会农粮署所属各分署(以下简称分署)办理。分署每次标售前应办理门首及上网公告,公告项目除本要点第二点所列项目外,应包括标售前看货时间、标售日期、时间、地点、提货地点、提货期限及其它相关事项等。

五、凡领有粮商登记证(或粮商营业执照)者,均得依规定参与投标。

六、粮商投标数量以吨袋或栈板或长吊带挂包(slingbag)装载数量为单位,投标数量不得低于三十单位,最高为一千单位。

七、开标后,粮商投标价高于底价者进入决标程序。决标时,以每公吨投标价格最高者,按该投标价格与数量决标,其余再按次高标之价格及其数量依序决标,至该标全数售完为止。如二家(含)以上投标厂商之投标价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数量少于其投标数量总和时,按各厂商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出售。

八、投标之押标金、签约、缴款、提货、违约罚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于投标须知规定之。

九、本要点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令或本会相关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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