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金门县政府府地人字第0930009335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4点
一、金门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升本县地政机关测量助理素质,增进工作效率,确保测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员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地政机关系指本府所属金门县地政局。
三、本县地政机关测量助理之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工友管理编」及本要点规定办理。
四、本要点所称测量助理,系指地政机关编制内协助办理测量之测量助理,其管理系指测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项。
五、测量助理之雇用、解雇、督导、考核、奖惩等管理事项,由雇用机关之业务单位主办;编制、待遇、福利等事项,由人事单位主办;退职、抚恤等事项,由事务单位主办。
六、地政机关测量助理名额,应依本府核定之设置基准予以配置。其进用女性测量助理名额,不得超过该机关测量助理名额总数四分之一。
七、新雇用之测量助理,应以公开甄选为原则,并具备左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诚信笃实、无不良纪录及嗜好者。
(二)国中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者。
(三)经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五)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者。
符合前项各款条件且经测量相关科系毕业,或职业训练机关地籍测量丙级(含)以上技术士检定考试及格,或政府举办、认可之地籍测量专业训练达二个月以上结业者,得予优先遴用。
新雇测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备前项各款条件外,应经三个月试用,试用期间应指定实务经验丰富之人员予以训练,期满经雇用机关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雇用。曾在其它机关充任测量助理,非因过失而离职,持有证明文件者,得免予试用。
新雇测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项各款规定者,一经查觉即予解雇,失职人员并予议处。
八、在地政机关实际从事协助测量工作,具有实务经验三年以上,并符合第七点第一项第(一)(二)(三)(四)款规定者,免予试用。
九、测量助理应办理测量内外业工作,并接受其主管之指挥,该主管并应按月提出测量助理之考核报告,作为测量助理年终考核之参考。
十、测量助理之工作职责如左:
(一)测量内业:
土地复丈、建物测量申请案件收件、归档、定期通知书缮写,地籍调查表、土地复丈图、建物测量成果图之整理归档、地段图、地籍图誊本绘制、建物测量成果图影印、地籍公告图注记、测量仪器之管理、表册之抄录、缮写、统计。及协助土地复丈图、连络图、建物测量图、成果图之调制、图根点、界址点坐标、土地、建物面积计算,地籍图复照、复制及临时交办之测量内业事务性工作事项。
(二)测量外业:
实地测量作业之仪器搬运、整置、障碍物清除,量距、观测、竖菱镜或标杆,选点、协助申请人(含代理人)埋设界标,记簿及办理地籍调查,对讲机携带通话及其它配合测量外业事务性工作事项。
(三)其它分派业务之执行。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测量助理之工作督导,其平时考核参照公务人员办理。
十二、各级主管平时应注意测量助理之工作,生活状况,随时办理奖惩,以激励工作情绪,其应行奖惩种类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自行核定之。
十三、测量助理不接受指挥,违背职务或因其它过失,情节重大者,得依规定予以解雇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备查。
十四、地政机关编制内测量助理,除依规定参加选派地籍测量教育训练外,由所属单位配合业务需要加强其在职训练,其上级主管单位并应定期实施业务考核,作成纪录,作为奖惩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据。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