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5号令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七、测试报告应完整反映所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之要求,报告内容及附件另须包含下列各项:
(一)执行测试时所使用之检验设备名称及编号。
(二)电路图或接线图或基板铜轨图。
(三)重要零组件或材料组成规格一览表。
(四)产品外观及其重要内部结构或零组件之4×6?以上彩色照片。
(五)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其它应试验需要之文件。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2
施行日期:2004-09-0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5号令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七、测试报告应完整反映所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之要求,报告内容及附件另须包含下列各项:
(一)执行测试时所使用之检验设备名称及编号。
(二)电路图或接线图或基板铜轨图。
(三)重要零组件或材料组成规格一览表。
(四)产品外观及其重要内部结构或零组件之4×6?以上彩色照片。
(五)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其它应试验需要之文件。
台湾当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