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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息类商品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2

施行日期:2004-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5号令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七、测试报告应完整反映所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之要求,报告内容及附件另须包含下列各项:

(一)执行测试时所使用之检验设备名称及编号。

(二)电路图或接线图或基板铜轨图。

(三)重要零组件或材料组成规格一览表。

(四)产品外观及其重要内部结构或零组件之4×6?以上彩色照片。

(五)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其它应试验需要之文件。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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