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企字第0930010862号函 修正发布 第4点条文
四、农评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派副主任委员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会主任秘书兼任;置委员二十一至二十三人,由本会技监及参事二至五人、本会各单位主管、农粮署署长、渔业署署长、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局长、林务局局长、水土保持局局长及农业金融局局长代表担任,均为无给职。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农企字第09300108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2
施行日期:2004-09-02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企字第0930010862号函 修正发布 第4点条文
四、农评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派副主任委员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会主任秘书兼任;置委员二十一至二十三人,由本会技监及参事二至五人、本会各单位主管、农粮署署长、渔业署署长、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局长、林务局局长、水土保持局局长及农业金融局局长代表担任,均为无给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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