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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永续发展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445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2

施行日期:2004-09-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4456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环境保护、推广社会公平正义并促进经济发展,在全球及全国永续发展架构下,建设绿色生态城市,以提升全民生活品质,追求世代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特设高雄市永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审议本市永续发展愿景与策略,及相关重大议案。

(二)推动水土资源永续利用、建设永续城市及绿色生活,促进市民活动与自然环境之融合共生。

(三)推动生物多样性保育及健康风险管理,以确保生态系平衡及市民健康。

(四)推动绿色科技及永续产业,促成高环境品质及永续经济发展之共享。

(五)推广永续发展教育宣导,提升政府与民间社区伙伴关系,以落实永续发展工作。

(六)积极参与国际及全国永续发展事务,推动有关永续发展事务之国际城市及跨县市合作,以善尽地球村成员之责。

(七)其它有关本市永续发展工作及推动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员指派副市长一人兼任,另二人由企业界及社会团体代表担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相关机关主管、专家学者、产业界代表及社会团体代表分别聘(派)兼之。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业务。

本会置干事一人至二人,由环保局指派相关人员兼任,处理日常事务。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五、本会每季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克出席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会议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

前项会议得视需要邀请相关机关、专家学者或社会人士列席或提供谘询。

六、本会依任务设工作小组,以推动会务。各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相关机关副首长担任,其行政业务由各主办机关派员兼办。

七、工作小组视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由召集人召集,规划协调委员会议之议案及督导办理委员会议决议事项工作,会议结果送执行秘书提报委员会讨论。

前项会议得视需要邀请相关机关、专家学者或社会人士列席或提供谘询。

八、本会及工作小组所需经费,由各相关机关于年度预算额度内编列预算支应。

九、本会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本会决议事项,交由相关机关执行,决议事项之追踪管制由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办理;新闻发布事宜,由本府新闻处负责;永续发展指针之发布、维护、统计分析,由本府主计处负责。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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