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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营缮工程工地劳工安全卫生须知」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工一字第093055582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2

施行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台北市政府府工一字第093055582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纳入新招标案件实施

一、为加强营缮工程工地劳工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灾害,特依加强公共工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作业要点第十八点规定订定本须知。

二、台北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兴办之工程,其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作业,依本须知办理。本须知未规定者,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职责界定:

(一)甲方应视工程性质、规模,指派适当人员或委托适当机构负责监造、监督或查核工程安全卫生工作。

(二)甲方或其监造单位应办理下列事项:

1.审核、转陈乙方安全卫生管理计划。

2.监督乙方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之执行,填报安全卫生查核纪录。

3.就施工程序设定安全卫生查验点查验。

4.查核乙方安全卫生自主管理活动(安全卫生协议、作业巡视、教育训练、动态稽查机制等)执行情形,并保存纪录。

5.发现乙方执行安全卫生管理计划有缺失时,应即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6.其它提升工程安全卫生管理事宜。

(三)甲方及其监造单位办理工程安全卫生查核之工作项目如下:

1.协助各劳动检查机构掌握乙方及其交付各级分包厂商名称、代表人、地址、驻工地代表人、承揽工程名称及连络方式等基本数据。

2.督促乙方对于工程规模符合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暨检查办法规定之丁类工作场所者,应依规定先向劳动检查机构申请丁类工作场所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始准动工。

3.督促乙方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成立劳工安全卫生协议组织,并列席指导工程安全卫生管理事项之协商。但甲方为原事业单位并参与共同作业时,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4.将工程交付共同投标时,督促乙方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互推一代表人为该工程之事业雇主,并依前款之规定办理;将工程交付平行承揽时,为统一工程安全卫生管理,得指定其一乙方负责召集各厂商,成立联合劳工安全卫生协议组织,定期就工程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进行协商。

5.配合各级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办理各项劳工安全卫生宣导及相关之教育、研习活动。

6.其它有关工程安全卫生之查核事项。

(四)乙方进驻工地人员,应依其作业性质分别施以从事工作及预防灾变所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五)乙方应于开工前检具数据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预定开工日期、承商名称与地址、乙方负责人、电话及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依法令规定函送当地检查机构备查,同时副知甲方备查,并遵循劳工安全卫生法令执行工地劳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乙方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异动时,应依法令规定函送当地检查机构备查。

(六)乙方应依法设置专任常驻工地执行职务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办理自动检查、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订定工作守则及向当地劳动检查机构报备等劳工安全卫生法令规定应办事项。

(七)乙方如就其承揽之一部分交付专业厂商再承揽时,应随时掌握施工进度所生之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防灾必要措施,并于各项施工作业前明确告知专业承揽厂商。

(八)如同一工作场所有多项工程同时进行时,甲方应指定一厂商设置协议组织并负整个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责任,被指定之厂商不得拒绝。该厂商对其他厂商及其所雇用劳工就施工安全有监督及违反安全规定之处分权,所需费用以专款专用原则统筹支应,各标厂商应依照合约安卫费用比例计算分摊,按月将应分摊之款额拨付负责办理之厂商。对于拒不拨付分摊款之厂商,甲方得于计价款中扣留该费用径行拨付。

四、劳工安全卫生计划:

营缮工程如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公告指定之营造工程危险性工作场所者,乙方应依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暨检查办法之规定,于工程施工前一个月填具申请书(如附表),并检附相关必要之数据及文件,向当地检查机构申请审查。如非属危险性工作场所之查核金额以上营造工程,乙方应于施工前向甲方提送包含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之施工计画书时应副送乙份至当地劳动检查机构备查。

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得视工程规模、性质及雇用、承揽关系,分整体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以下称整体计划)与分项作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以下称作业计划)二种。整体计划应依契约规定提报,作业计划得于各分项作业施工前提报。

乙方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之内容,除甲方另有规定外,应包括计划期间、基本方针、管理目标、重点实施事项(如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机械设备之安全化、作业环境测定与管理、安全卫生自动检查、各项作业安全作业标准、劳工健康管理、劳工安全卫生教育、承揽厂商之安全卫生管理、紧急应变计划、灾害调查分析与纪录、安全卫生经费之编列及其它有关之安全卫生事项等),重点实施事项细部执行计划、实施结果之报告与查核确认。

五、劳工安全卫生设施:

计划书时应副送乙份至当地劳动检查机构备查。

乙方应依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暨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等相关法规之规定,设置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并特别注意:

(一)坠落灾害防止;开口部分或高处作业装设护栏或护盖等设施或架设安全母索配挂安全带。

(二)感电灾害防止:临时用电设备装设漏电断路器、电焊机装设自动电击防止装置、移动电线应予以架高等措施。

(三)危险机械进场许可制:具备起重机合格证、起重机操作手合格证、起重机吊挂作业手合格证等始可进场作业。

(四)自主管理:劳安人员、挡土支撑、施工架组配、模板支撑、钢构(筋)组配及隧道挖掘衬砌等作业主管人员在场监督指挥。有关安全设施之保养维修由甲方指定之厂商负责,所需费用应由平行承揽之厂商共同负担。

六、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检查:

乙方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依工程特性,订定自动检查项目并表格化,进行检查存档。

对依法应实施自动检查项目,应依「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之规定进行检查并送交甲方后始得进场施工,并存档备查。甲方应依须知补充规定,进行各项安卫设施检查工作。

七、紧急及灾害事故处理:

(一)工地需建立紧急及灾害事故之通报方案。

1.紧急及灾害事故包括三类:

(1)作业方面(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公共危险)

(2)自然灾害方面(地震、台风、洪水、强风、暴雨)

(3)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炸弹威胁、蓄意爆破、擅自闯入、恶意破坏或偷窃、公安扰乱、罢工、绑架、勒索)。

2.如有上述状况发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当地检查机构及警察、消防机关,甲方于紧急事故发生应立即填报「紧急及灾害事故立即回报单」通知并协调相关单位处理。(附件一)

3.紧急灾害事故通报流程如附件二。

(二)意外事故发生后,乙方应会同甲方采取行动如下:

1.除救人或有扩大灾害顾虑之事故现场外,应保持现场完整以利证据收集。

2.事故有关之事物情况均应照相或录像存证。

3.记录见证人姓名、有关人员及受损设备。

(三)乙方需要建立灾害事故及伤害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乙方应依工程特性于工地订定紧急事故救援方案,并应依方案内容订期演练。其中乙方应列明紧急电话号码表,并张贴在每个电话机旁,紧急电话号码表至少应有下列数据:

1.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警察、消防、救护车、医院瓦斯、自来水、电力等电话号码。

3.业主电话号码。另乙方必须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之伤亡。

八、奖惩:

(一)甲方依第六点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之缺失,应依本须知补充规定办理扣款及给付计价款或依契约规定暂停发放工程估验款或为其它适当之处置,并得依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二)甲方发现乙方劳工安全卫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通知乙方更换并副知劳动检查机构处理:

1.未实际于工地执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业务。

2.未能确实执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业务。

(三)工程施工中如经甲方及有关机关抽查发现乙方未依本须知设置安全卫生设施时,乙方应于接获安全卫生之问题及建议时,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提报其改善事项及方案并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得勒令停工至改善为止,始准复工,本项停工期间,工期不得扣除。甲方并得要求乙方撤换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或工地主任。

(四)如因安卫设施不足或安全管理不善,已发生灾害或有危害劳工安全之虞时,甲方得将承商移送当地检查机构,实施劳动检查后依法处理。

(五)经当地检查机构函令停工之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管处不予进行勘验,非建筑工程甲方应配合督促其限期改善,并促其申请复工检查。

(六)乙方于工程施工期间经甲方及有关机关督导检查安全卫生结果绩效良好者,由甲方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并作为优良厂商评选之参考。

九、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采购,甲方得参考第四点规定,要求乙方提送安全卫生管理计划。

十、公共工程以民间投资方式办理者,于签订投资契约时,约定民间投资业者应依本须知办理甲方应办理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作业事项。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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