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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政府地理信息数据流通供应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3)府主资字第093054920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0

施行日期:2004-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台北市政府(93)府主资字第09305492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为促进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所属机关地理信息系统数值数据(以下简称地理数据)流通,促进数据之共享及使用,并积极推广多目标应用地理数据,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名词定义如下:

(一)地理资料:指依据台北市政府地理信息数据库所建置之地理图资与其相关属性等数值数据。

(二)地理数据流通供应:指本府所属机关对主管业务之地理资料依透明、公开之原则,提供予各界共享。

(三)地理数据推广应用:指将地理数据进行规划、分析、利用、管理等应用。

三、地理数据流通供应,其对象包括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私人企业机构、一般团体及个人等五类。除其它法令有特别规定者外,均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四、地理数据业务主管机关应对其主管之地理数据拟定流通供应、加值应用或回馈方式等作业或计划提送地理信息推动小组审议同意后办理,并应定期检讨修正。

五、地理数据流通供应内容含数值数据及以该数据为基础或加值所绘制出之资料。

六、地理数据应开放流通。业务主管机关得针对流通供应项目,订定数据申请使用办法,其收费标准之订定或调整应考虑回馈方式及流通互惠原则,并提送本府地理信息推动小组审议同意后,依规费法相关规定办理。前项数据内容中若有引用自其它地理数据业务主管机关供应数据时,应会同原机关,订定数据内容分级方式、供应对象及程序。

七、本府地理资料业务主管机关得委由政府机关、其它法人或团体代为办理地理数据流通供应、加值利用等推广业务。代为办理地理数据流通供应业务者,若为政府机关,其收费标准之订定或调整应依规费法规定办理;若为其它法人或团体,其收费标准之订定或调整仍应报本府同意后办理。

八、提供地理数据流通供应者,应具备下列服务:

(一)定期更新流通之数据。

(二)制作并定期更新检讨数据质量描述与目录,提供数据内容分级方式、供应对象及程序。

(三)设置数据流通供应网站,提供数据查询检索、出版通报及意见反应服务,部分流通供应之数据并可由网络提供。

九、地理数据提供方式得以抄录、邮寄、网络传输、透过网络查询或电子媒体方式提供。

前项数据经网络提供者,为确保地理数据流通安全,得设置申请者身分认证及电子交易机制。

十、本要点执行成果应定期追踪检讨;由本府地理信息推动小组负责督导考核。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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