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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政府地政处暨所属地政信息整合系统数据库之罕用字处理规范」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高市地政资字第09400039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2

施行日期:2005-03-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地政处高市地政资字第094000394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为确保本市「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操作系统」(以下简称地政整合系统)及其数据库之使用打印结果,本处各地政事务所(以下简称各所)登记作业人员如发现有新增罕用字时(除依内政部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先以? ?符号登载),应将该新字表移由数据库管理员填报「地政造字数据汇报表」(如附表),于经签奉核准后,传真本处(信息室)。

二、本处(信息室)地政罕用字管理者接获传真信息后,连结至「地政专属全字库及管理系统」查询,如系统已有该罕用字则下载字码(code)与字型(font),如系统尚无该罕用字,则依内政部「地政专属全字库及管理使用手册」规范处理。

三、本处罕用字管理者每月将各所传报罕用字汇整,自「地政专属全字库及管理系统」查询下载或自行编造之字码、字型,以公文函报内政部转入「地政专属全字库及管理系统」之本市地政罕用字档中,并另以便签副知各所。

四、为顺遂各所作业,新造完成罕用字之字码与字型置放于本处地政整合系统主机罕用字子目录,以便各所数据库管理员连结本处地政整合系统主机以档案传送(FTP)抓取下载。

五、各所数据库管理员于接获便签通知,除下载新增地政罕用字之字码及字型于各所地政整合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并应将造妥之罕用字移回原登记作业人员依登记程序办理更正登记。

六、本处地政整合数据库所需罕用字系由各所之地政整合数据库同步异动功能直接传送更新。

七、为使各地政事务所如期执行罕用字转接管理作业,将定期每四个月以本处地政整合数据库挑文件搜寻各所新增罕用字之处理情形并列入年度信息业务查核项目。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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