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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县社区生产建设基金设置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4府社行字第09400576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2

施行日期:2005-03-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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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高雄县政府94府社行字第094005764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目的

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充裕社区经济来源,健全社区发展组织,期能负起社区成果维护,推行社会教育、社区文化活动及福利服务工作,以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基金筹措

(一)社区生产建设基金定为每社区新台币伍拾万元以上为原则,社区配合款至少贰拾万元,不足金额由本府及乡(镇、市)公所补助。

(二)本府、乡(镇、市)公所为辅导社区设置生产建设基金,应于年度预算内编列补助费。

三、申请程序

(一)各社区生产建设基金配合款筹足后,应存入银行定存,取得存款证明书,检同经费分担明细表,报请本府及各乡(镇、市)公所申请补助款。

(二)申请补助社区数超逾预算时,逾额部分移于次年提出申请。

四、基金管理及运用

(一)社区生产建设基金筹募后应开立专户,并委由各社区发展协会负责管理。

(二)社区生产建设基金应存于银行定期生息,以其孳息办理社区成果维护,推行社区各项建设、活动及福利服务等工作。

(三)社区发展协会动用基金收益及孳息须纳入年度预算内,并依「社会团体财物处理办法」办理;动用资金办理投资时,应层报本府核准始得为之,本府并从严审查。

(四)社区生产建设基金利益为全体社区居民所共享,仅为协会会员的活动不得动用。

(五)社区生产建设基金收支情形,每年并决算送乡(镇、市)公所备查,乡(镇、市)公所及本府得随时抽查。

(六)各社区发展协会解散后,社区生产建设基金由乡(镇、市)公所代管或乡(镇、市)公所指定委托之机关团体负责管理运用。

(七)社区发展协会因政府执行政策被迫解散者,得于解散前动用社区生产建设基金之自筹部份办理社区相关活动,该活动社区居民得共同参与。

五、本要点经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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