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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九十三年度补助永续校园局部改造计划作业要点」名称为「教育部补助永续校园局部改造计划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环字第0940059873C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9

施行日期:2005-05-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教育部台环字第0940059873C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并自即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九十三年度补助永续校园局部改造计划作业要点)

一、依据: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永续教育组」行动计划表具体工作内容、「挑战二○○八国家发展计划『水与绿建设计划』-永续校园推广计划」及行政院台湾健康社区六星计画项下「永续校园推广计划」,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公私立大专校院、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三、补助原则及项目:

(一)补助原则:

1.曾接受其它机关补助之项目,不得申请。获补助后经查证曾接受其它机关补助者,学校应缴回该项补助经费。

2.本年度以多校整合为基础,需充分发挥地区与校园特色,并发展系统化教学与示范项目为重点,达到资源共享,发挥伙伴相互协助,以符合永续发展的精神。整合校数以四所为原则,且优先考虑补助,亦可整合两、三校(若学校位于偏远地区学校、离岛、或其它,邻近无整合学校者需说明原因),计划内容需详述整合方式、分工与实行项目,各校不得仅申请单项补助。

3.本计划虽为整合案,但便于行政操作,在核定经费时,会列出各校的补助金额,各别请款(由地方政府主管的学校,由地方政府统一请款),期末成果验收时,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同时完工,亦个别处理。

4.关于整合案,本部及委办单位仅与整合案中负责申请的学校(主办学校)联系,整合案中的学校也得透过主办学校与本部及委办单位联系,本部及委办单位不受理整合案中非主办学校的询问,以确保整合案的功能。

(二)补助项目:

1.资源流与能源流循环主题:包括雨水再生水利用、自然净化水循环处理、再生能源应用(风力、太阳能等)、节约能源设计措施、省水器材。

2.基地永续对应主题:包括透水铺面、地表土壤改良。

3.生态循环主题:包括亲和性围篱、多层次生态绿化、共生动物养殖利用。

4.健康建筑主题:包括采用健康建材与自然素材、室内环境改善(采用可更换易维修保养者为佳)。

5.其它:各校可以发挥创意,找出符合永续发展精神之项目。

(三)执行期限:申请项目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四)学校配合措施:

1.学校应配合补助项目,落实永续环境教育于课程或校园活动中,记录改造过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结合教学社区举办永续发展教育活动,评估实施后之成效,据以撰写期中、期末报告。及八百至一千字之介绍(含照片八至十张),本部择优刊登于本部电子报,并享有刊登权。

2.学校应依下列规定检附工作实施成果,申请相关补助?

(1)资源流与能源流循环主题:申请学校应检附学校实施垃圾减量、「资源回收再利用」(含废干电池回收、废日光灯管回收及环保署公告应回收项目)、换装省水器材或省电器材(非要求全面换装,而是针对更新或新建项目)。

(2)基地永续对应主题:落叶与厨余堆肥。

(3)生态循环主题:教学农园(可结合社区农业为佳)。

(4)健康建筑主题:教学与活动空间之环境品质。

(5)其它:以上任何一项。

四、补助基准及编列原则:

(一)经费额度:单校申请每校最多新台币壹百万元整(经常门至多百分之十);二校(含)以上整合案每校最多新台币二百万元整(经常门至多百分之十),整合案总经费为整合校数,乘以每校新台币二百万元整。

(二)名额限制:每年度约补助45校,以整合案优先补助。(本部视当年度经费及申请状况自行调整核定名额)并可增加数校备取,以备有经费时能随时递补。

(三)经费编列原则:

1.经费编列请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可于本部会计处网站(http://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中,点选国立单位法令规章中「本部经费相关法令规章」及各县市政府规定办理。

2.经费编列需经县市政府同意。

五、申请作业:

(一)申请期间:依每年公告之日期。

(二)学校申请补助时,应提出专业团队或相关技师、建筑师等协助研拟之计划书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件一份),相关内容与格式详如附件。计划书请以打字填写,内文文字为12号字体,总页数以不超过

四十页为限(含附件申请补助计划书之内容与格式说明中,第四部分图件要求,(一)至(六)之图。),并检附整合计划构想与实行说明;经初步筛选后,通知入选之学校,由本部永续校园专家技术小组委员进行审议。

(三)计划书内容均应与永续校园精神之硬件建设(含校园环境与建筑体改善部分),并配合环境教育教学项目。

(四)计划应符合当地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后续维护费用为主,并能搭配学校风格与肩负环境美化之内涵。

(五)本案仅提供本年度计划经费,并不包含后续维护费用,请研拟计划时,学校请勿申请无法负担后续维护费用的设计。

六、评选原则

(一)基本评选原则:

1.必要条件:

(1)已有环境教育成效。

(2)学校与地方、社区互动性高。

(3)针对申请项目,学校提出配合之教案、技术与产业教学课程,且明确可行、成果与教学目标结合性高者。

(4)学校应具备相关专业团队(学校或团体)或建筑师、相关专业技师进行规划设计(若申请计划内容需出具相关证照者,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师签证证明)。

(5)申请项目应做整合性考量,如申请中水系统,应配合节水计划、省水器材。申请节电系统,应配合省能计划。申请亲和性绿篱及多层次生态绿化等项目,应配合堆肥计划。申请计划项目皆应有对应之维护管理及推广计划,相关参考数据,请参考本部永续校园信息网中之示范案例说明。符合以上且提拟之计划确实可行者,将予以优先补助。

2.加分条件:

(1)整合校数多者。

(2)含有推动地方产业与促进就业之功效。

(3)永续相关议题(绿色、环保、生态、省能、省资源)已有初步推动成效者。

(4)推动成效高者(成果效益、环境教育、社区互动),以能影响范围愈大及具备广泛地方或社区教育功能者,学校应做相关说明。

(二)分项评选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优先考虑补助

1.透水性铺面:(1)采用地方性材料、再生建材者。(2)非人工铺面(可透水层,不含连锁砖等硬铺面)占校园基地法定空地面积不足百分之五十。特殊理由,将既有草地与绿地转成整体透水性硬铺面者,不予补助。

2.雨水、再生水利用:(1)已具备可储水之筏式基础或其它贮水、集水设施。(2)当地雨量充沛,且降雨特性适合利用。(3)兼顾整体水循环系统。(4)应检附基本水循环系统规划图,预估效益及初步设计规划图面。

3.人工湿地自然净化水循环处理:(1)应配合雨水再生水利用水循环系统或生态景观池规划。(2)应确认营运上对于校园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无虞。

4.再生能源应用:(1)具有相当示范成果效益。(2)当地地域自然能源充沛。(3)应检附相关环境说明及采用设备评估效益说明文件。

5.节约能源设计措施:(1)能与室内环境改善项目结合。(2)兼顾校园整体环境美化功能。(3)应检附相关设计说明图面及设计省能评估效益说明文件。

6.省水器材:(1)采用之省水器材应有省水标章或有政府机构认证之产品。(2)用水、控水器具老旧。

7.地表土壤改良:(1)采用自然工法处理者为优。(2)能与落叶堆肥、教学农园、多层次生态绿化同步提出。

8.亲和性围篱:(1)可与周边社区景观环境配合。(2)能与落叶堆肥、教学农园、多层次生态绿化同步提出。(3)应检附基本规划图,预估效益及初步设计规划图面。

9.多层次生态绿化:(1)已对校园植栽进行身分认证管理。(2)校园空地绿化面积(非盆栽种植)占校园空地面积不足百分之五十。(3)采用台湾原生种且适应当地气候条件之植栽。(4)能与落叶堆肥、教学农园、亲和性围篱同步提出。

10.共生动物养殖利用:提出之共生动物应具备安全与教育功能。

11.采用健康建材与自然素材:(1)材料应用以能符合当地地域特色。(2)室内建材干式构造组合。(3)应检附相关设计图面以及采用材料特性说明文件。

12.室内环境改善:(1)材料应用以能符合当地地域特色。(2)提出改善项目为该校明确室内环境问题。(3)室内建材干式构造组合。(4)应检附相关设计图面以及采用材料或设备特性说明文件。

七、计划执行管考及经费拨核

(一)计划执行管考项目

1.本部得委托项目辅导团监督申请计划之执行,查核各校之执行进度与执行成效,协助学校解决技术问题,并办理相关说明活动。

2.受补助学校于计划执行中,应每月上本部永续校园信息网填报进度。

3.受补助学校应于期末结案时,制作本部规划制作规定之说明版面或参与成果发表会。

4.针对学校之申请计划,本部永续校园专家技术小组应就其所提计画书未完善处进行指定改造建议,建议内容将依学校所提计划书与该处环境进行指定项目,获学校同意并修正计划书后,本部方得核拨经费。本部专家技术小组指定变更项目不得超过总申请经费之百分之五十。

5.本计划执行期间,受补助学校应配合本部委托团队进行相关之记录工作。

(二)计划执行经费拨核

1.本计划执行经费分二期核拨,第一期计划开始执行核拨总核可经费之百分之八十,期末成果验收通过后核拨总核可经费之百分之二十。

2.期中进度审查未通过者,本部得要求暂停执行,待审查通过后,方继续执行;其不能继续执行者,停止执行,并收回已拨款项。

3.期末成果之验收,必要时得由本部访视委员至现场勘验合格后,方核拨经费。学校与厂商签约时,应注意拨款及验收规定,以免厂商无法如期领款而发生争议。如未能在本年度结束前办理领款,建议学校可以在完成学校或县府规定之验收手续后,支付厂商部分款项,以免因办理经费保留而影响厂商权益。

4.建议计划内发包工程费之百分之八为委托之设计监造费用(含签证费),但各校应依县市政府相关发包程序与行政规范执行;学校应与委托之项目规划师共同担负监工之责。

5.本计划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执行完毕,并于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结案,其有剩余款者应予缴回,成果报告中应检附收支明细报告表备查。

6.经费请拨、支用与核销结报,应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可至本部会计处网站(http://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点选国立单位法令规章中本部经费相关法令规章。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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